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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證券5.5億元“料理”欣泰電氣後事
先行賠付制度還有待改進

2016-07-13 16:2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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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7月13日電(記者 桑彤)“最嚴退市新規”出臺後,欣泰電氣成為第一家因欺詐發行而被強制退市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其保薦機構興業證券也隨之啟動了5.5億元先行賠付基金,這也是證監會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以來的首個券商先行賠付案例。專家分析認為,該項制度對保護投資者權益有著積極意義,但仍存有比較關鍵的改進之處。

散戶、機構均“踩雷”,“國家隊”也赫然在列

證監會正式啟動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程序,且退市後將不得重新上市。根據深交所的安排,欣泰電氣將復牌交易30個交易日,30個交易日後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將對其摘牌,徹底終止上市。

不出市場預料,*欣泰(300372)復牌後連續兩個交易日跌停。

深交所連續發出警示,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後不能恢復上市,且創業板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提醒投資者特別關注該股票投資風險。

欣泰電氣也在12日股票跌停後表示,由於目前生産經營步履維艱、資金緊張,導致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存在現實困難,無法履行《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説明書》中關於股份回購的承諾,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在此次“欺詐”案中,散戶、私募等機構均受波及,連“國家隊”也赫然在列。數據顯示,截至今年3月31日,欣泰電氣普通股股東戶數為13313戶,廣東粵財信託就有兩隻産品名列其中。昔日的私募冠軍創勢翔甚至在今年3月後還在連續舉牌,並從一季度末的股東排名第十,到4月20日因持有公司總股本10%,而躍升為欣泰電氣第二大股東。中央匯金資産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一季度末也排在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的第八位。

但是,與之前的退市長油、退市博遠不同,這兩家公司還有再回歸A股的機會,因此在被啟動強制退市程序後曾上演“末日瘋狂”。而深交所創業板是不接受重新上市申請的,因此,業內人士預測,欣泰電氣將開啟“跌停秀”。

興業證券啟動先行賠付,哪些投資者可獲賠?

欣泰電氣發行上市的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在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後即公告,啟動設立人民幣5.5億元先行賠付專項基金。

興業證券本次先行賠付基金的預計規模超過以往案例。此前平安證券保薦的萬福生科和海聯訊因類似財務造假案例爆出,分別為萬福生科啟動3億元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實際賠付金額約1.79億元;為海聯訊的4位主要股東出資2億元設立補償基金,實際賠付金額約0.89億元。

據悉,在這次欣泰電氣案中,興業證券賠付專項基金的賠付對象標準為:自虛假陳述實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的,扣除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存在虧損的。

記者了解到,目前賠付方案的關鍵日期還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根據市場推測和分析:虛假陳述實施日或定為欣泰電氣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説明書》的2014年1月15日;虛假陳述揭露日應為2015年7月14日,即欣泰電氣發佈被立案調查公告、暫停上市風險提示公告之日;虛假陳述第一次更正日應為2015年11月27日,即欣泰電氣發佈《關於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與追溯調整的公告》;虛假陳述第二次更正日是2016年4月26日,即欣泰電氣發佈《關於公司2015年度會計差錯更正的專項説明》。

這也意味著,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後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投資者並不在此次賠付的範圍內。

制度意在保護投資者權益,但仍有關鍵改進之處

專家認為,監管部門對欺詐發行主體及相關仲介機構依法從嚴處罰,有效震懾了資本市場違法行為,充分體現了在新形勢下證監會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思路和原則。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宋一欣指出,先行賠付制度的合理性與積極意義應當充分肯定,對投資者權益保護上所發揮的作用與導向是毫無疑問的,但這項制度仍有改進之處。

在基本制度設計上,先行賠付制度似乎缺失了司法救濟的環節。在法律責任認定上,現行做法是先賠後追方式,雖然有大股東的股權質押協議與承諾、與券商之間的多方協議,保險公司的董事責任保險等保駕護航,但沒有區分作為造假人的大股東、發行人與作為仲介機構的保薦人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

在賠付方案確定上,賠付方案由誰確定,如何確定,如何讓賠付方案做到公開透明等,均應經過投資者或其代理人參與的聽證會公開聽證和公開徵求意見。在賠付方案生效前的規定期間,若有人對賠付方案不滿,應交由司法裁決,並在生效後賠付方案方能正式執行,而不是賠付方案實施後若有人不服再提交司法裁決。

7月11日,16位從事證券維權的律師聯名致函證監會,建議在欣泰電氣先行賠付案中實施聽證制度,並對興業證券先行賠付基金方案提出修改意見。

《意見書》公開呼籲興業證券能夠依據證券法及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正式賠付方案出臺前,能夠對先行賠付方案不足之處及違法部分作出修改,以充分保護廣大欣泰電氣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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