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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與證監會聯合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

2016-07-13 21:5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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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13日電(記者 趙曉輝、王都鵬)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確定將在全國36個地區、相應級別人民法院和8家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組織試點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這是記者從13日召開的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會上獲悉的消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聯合印發的通知,針對證券期貨糾紛涉眾性強、利益巨大、專業性強、需要及時穩定市場預期等特點,試點工作進行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機制創新。

這些創新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認可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制度,增強了證券期貨行業試點調解組織權威性;二是規定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符合條件的調解協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是明確了保障落實調解協議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四是建立了專門的示範判決機制,符合條件的糾紛可進行集中調解,人民法院將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為調解同類糾紛提供參考;五是明確了在線調解等多種靈活便民調解方式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推進會上説,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落實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任務的重要內容,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提升證券商事審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有利於進一步暢通投資者訴求表達和權利實現渠道,有利於加大對資本市場群體性糾紛的柔性化解力度,對於維護投資者信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斷夯實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基礎意義重大。

證監會副主席姜洋要求,各調解組織制度要完善、組織要到位、隊伍要專業,不斷提高調解工作水平,不斷探索糾紛調解工作新機制。

姜洋説,在調解方式上,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條件落實視頻調解、在線調解等工作要求。在調解的程序上,要盡可能以靈活、便民、高效為原則,積極探索小額速裁等機制,減少工作環節、簡便工作程序、縮短辦理時限。在調解協議的效力認同上,可以對特定條件的糾紛案件作出有利於中小投資者的專門安排,一旦達成調解協議,經營機構負有即期付諸執行的義務,以儘快實現投資者的利益期待。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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