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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化解矛盾糾紛有效提振市場信心

2016-07-15 07:45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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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公平之源、信心之源,也是資本市場效率之源、發展之源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近日正式下發執行。這是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市場調解組織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標誌著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基礎制度建設又向前邁進了重要一步。

中國資本市場是億萬投資者共同參與的交易市場,資本市場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服務實體經濟功能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廣大中小投資者的理性參與、價值投資。離開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參與,就不可能形成我國市場特有的流動性優勢,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功能也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廣大中小投資者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為我國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因此,進一步發揮好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功能作用,必須保護好、維護好廣大中小投資者參與市場的積極性,必須通過全面、系統、權威的法律制度規範,將投資者參與市場交易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這是增強我國資本市場吸引力和競爭力的根本出路所在,舍此別無他途!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除了通過事前、事中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把法律賦予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收益分配權真正落到實處,更為重要的是要通過有力和有效的事後救濟措施,在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經濟利益遭受損失時,給予投資者專門的幫助和支持,使投資者獲得及時、充分的權利救濟和經濟補償。做到這一點,不僅可以有效平息糾紛,定紛止爭,安定社會關係,更為重要的是能夠讓違法者付出經濟成本和代價,真正實現矯正市場主體行為,形成公平、公正市場秩序的目的,進而提振投資者信心,從根本上穩定市場預期。從這個意義上講,有效處理和化解投資者糾紛,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的公平之源、信心之源,也是資本市場的效率之源、發展之源。

探索建立權威專業、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從境外成熟市場實踐看,解決資本市場的特殊矛盾和糾紛,各國普遍建立有一整套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解決好我國資本市場矛盾糾紛,需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從我國的國情特點出發,建立一整套與我國資本市場矛盾糾紛特點相適應的制度辦法,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探索建立權威專業、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出臺的《通知》,就是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形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制度成果,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和機制創新,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認可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制度,增強了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的權威性。二是規定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符合條件的調解協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是明確了保障落實調解協議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四是建立了專門的示範判決機制。符合條件的糾紛可進行集中調解,人民法院將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為調解同類糾紛提供參考。五是明確了在線調解等多種靈活便民調解方式的有效性,等等。

證監會系統要以此次《通知》發佈為契機,大膽探索,積極作為,主動承擔起調解和處理資本市場矛盾糾紛工作職責。

一是練好內功,多措並舉增強糾紛調解工作實力。各調解組織要切實做到制度完善、組織到位、隊伍專業。要嚴格規範調解制度和程序,夯實調解工作基礎。要加強糾紛受理、調解協商、訴調對接、協議執行各環節、全過程的管理,提高調解質量和效率。要拓寬調解員聘任渠道,增加專職調解員,培養金牌調解員,不斷提升調解隊伍素質。

二是勇於創新,不斷探索糾紛調解工作新機制。資本市場調解工作起步較晚,投資者需求迫切,發展空間很大。試點調解組織要堅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積極推進工作機制和工作方式的創新。在調解方式上,除了傳統的面對面方式外,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條件落實視頻調解、在線調解等工作要求。在調解的程序上,要盡可能以靈活、便民、高效為原則,積極探索小額速裁等機制,減少工作環節、簡便工作程序、縮短辦理時限。在調解協議的效力認同上,可以對特定條件的糾紛案件作出有利於中小投資者的專門安排,一旦達成調解協議,經營機構負有即期付諸執行的義務,以儘快實現投資者的利益期待。

三是協調聯動,形成糾紛調解工作新局面。這次列入試點名單的調解組織一定要用足用好、善用會用調解與訴訟協調聯動、有效對接的政策和機制,努力把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目前轄區沒有試點調解組織的證監局要積極創造條件,主動與試點地區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聯絡,構建有效的溝通渠道和工作機制,通過工作努力讓更多的調解組織符合試點要求,納入到訴調對接工作機制中。各市場經營主體要尊重投資者的選擇,積極配合參加調解並及時履行調解協議,將解決投資者糾紛作為改進內部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廣大中小投資者要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主動積極向調解組織反映訴求,選擇採用調解的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各方面共同努力,促進形成“監管部門組織管理、調解機構具體實施、市場主體積極配合、投資者理性參與”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 姜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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