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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治不能讓過時規章擋路——環保部有關負責人就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答記者問

2016-07-16 07:2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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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記者 榮啟涵)近日,環境保護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所有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0部部門規章和121件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15日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此次廢止這些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遵循的標準是什麼?

答: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環保部對以下幾類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一是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內容同現行有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的;三是帶有明顯計劃經濟色彩,嚴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運行規則以及妨礙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等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規定,或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考慮到廢止後的銜接問題,對後續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未覆蓋或無銜接的規章和文件,未納入此次廢止範圍。

問:廢止的10部部門規章分別是什麼?

答:在此次文件清理工作中,環保部共廢止了10部部門規章,分別是:《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

問:可否舉例説明為何廢止這些部門規章?

答:廢止部門規章的原因包括所規定的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全面覆蓋或取代、與上位法存在明顯衝突,不宜繼續實施等等。例如,《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元以下罰款。而新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廢止後並不意味著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不再繼續開展。按照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部門職責分工,秸稈禁燒工作將更多轉由地方政府負責,由地方政府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監管;而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則主要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農業部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問:哪些文件屬於規範性文件?廢止121件規範性文件的原因有哪些?

答:“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主要是指環保部(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並公佈,涉及環境保護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反復適用的文件。

原文轉發國務院文件,制定規範本部門內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發佈對具體業務工作進行檢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規範性文件處理。

此次廢止的121件規範性文件大致可分為:第一,主要內容同現行有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如《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明顯不符合現行管理要求或不適應現實需要,如《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已有新的規定,如《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第四,調整對象已消失,如《關於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如《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等。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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