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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認定命名辦法》的通知

2016-07-21 08:33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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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印發
《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認定命名辦法》的通知
辦改字〔2016〕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長白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認定命名工作,促進林業産業園區高端化、科學化、規範化發展,帶動産業集聚融合和轉型升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認定命名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認定命名辦法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2016年7月1日

附件

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認定命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林業産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林業産業集聚融合發展,降低企業成本、發展循環利用、提高集群創新能力、提供社會化生産性服務,帶動林業産業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和國家有關産業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是指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經國家林業局認定,林産品加工、貿易、服務規模大,集中度高,創新能力強,資源循環利用,服務優良,管理規範,物流高效快捷,具有重要的區域經濟地位,在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方面發揮明顯示範帶動作用的林業産業園區。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的認定命名,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農村林業改革發展司(以下簡稱“林改司”)承擔。

第四條 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的認定和命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促進林業産業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原則,堅持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原則,堅持綠色發展原則,堅持提高和創新林産品供給原則。

第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示範園區建設發展的指導,將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納入本級林業産業發展規劃,協調解決與示範園區建設發展的相關事項,在林産品原材料供應、林地供給以及有關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內的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加強監督管理,給予有效扶持,保障示範園區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申報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産業園區以林産品加工、貿易、服務為主。園區內從事林産品加工貿易及相關服務的企業戶數佔總戶數的80%以上,年林産品加工、貿易、服務額在20億元以上。園區內林業主導産業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林業産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創新能力強。

(二)産業園區在區域經濟中地位突出,輻射帶動能力強,有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1家以上或省級林業龍頭企業3家以上。

(三)産業園區規模與環境承載能力、生産技術條件和管理水平相適應。園區內水、電、路、通訊、網絡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加工、貿易、服務佈局合理。

(四)産業園區具有健全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技術、物流、信息、法律、金融等服務組織體系完備、運行順暢,能滿足園區企業發展的需要。

(五)産業園區組織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規章制度和組織機構健全,管理到位,服務優良。

(六)建設規劃已由當地建設用地規劃主管部門、政府批復,選址科學,規劃合理,配套完備,用地完成“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産業園區,規劃産值不低於100億元,具備一定的産業發展基礎條件和重大創新條件,也可以申報。

第七條  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包括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長白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下同)提出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文件(含評估報告)。

(二)縣、市級人民政府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文件。

(三)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同意成立産業園區的政府批復文件,建設用地規劃主管部門批復的産業園區建設規劃,申報理由、基本情況、運行現狀、園區內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情況,園區內主要産品服務情況,地方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以及擬發揮的示範效應等。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按照以下程序認定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

(一)國家林業局組建專家組,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全面系統科學評估,並提交評估意見。專家組由具備相應專業的副高以上(含副高)技術職稱或具備相應專業素養的技術與管理人員組成。

(二)根據專家組評估意見,綜合考慮全國産業佈局、區域特色産業發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等因素,由林改司提出建議名單,會簽國家林業局辦公室、政法司後報主管局領導審核。

(三)通過國家林業局主管局領導審核的名單為公示名單,在國家林業局網或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義,提交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定。通過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定的名單由國家林業局發文確認,並授牌和頒發證書。

(四)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採取下列命名方式:

1.國家+地名/産品名+(林業)産業示範園區。

2.國家+地名+木材加工貿易示範園區。

第三章  考核與管理

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每3年對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十條 全面考核採取材料考核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程序為:

(一)示範園區應于考核週期屆滿後第二年10月底前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情況報告,包括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建議。同時,提交反映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內容的材料。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本地示範園區建設運行總體情況、審核意見、工作總結報送國家林業局。

(三)國家林業局在審核材料的基礎上,組織專家組對示範園區進行現場考核評估,確定是否通過全面考核。

第十一條  考核應當關注示範園區在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以及管理、新供給、輻射能力、科技創新、設施裝備水平、信息物流、産業發展與帶動等方面的示範作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命名並摘牌:

(一)未通過全面考核的。

(二)園區內主導産業非林化嚴重,已基本喪失林産品加工貿易服務功能的。

(三)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産品質量安全事故、重大環保責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在國家林業局網及有關媒體上對被取消命名的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進行公告,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被取消命名的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在每個國家五年規劃期末向社會公佈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建設發展報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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