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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聯合工信部、財政部、環保部、國家能源局共同發佈《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

2016-07-21 10:07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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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共同發佈了《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的印發實施,是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在礦産資源開發中,突出資源開發管理對生態環境的源頭保護作用,堅持“在環境保護與發展中,把保護放在優先位置,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基本原則的重要探索和實踐。

《指導意見》提出,要樹立嚴格礦山開發準入管理、強化源頭保護的新理念,突出改革創新,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保護與治理新機制,制定全面實行礦産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以及土地復墾方案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同步實施 “三同時”和礦山企業地質環境保護信息公示等新制度,明確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吸引社會資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新政策,鼓勵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進一步鞏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成果。到2025年,基本形成開發與保護相互協調的礦産開發新格局。

《指導意見》明確了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指導意見》提出,今後一段時期,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要堅持地方政府礦山地質環境監管主體責任,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堅持深化改革,創新工作機制。要進一步完善開發補償保護經濟機制,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保護與治理新機制,儘快形成生産礦山和歷史遺留“新老問題”統籌解決的保護與治理新格局。

《指導意見》明確了到2025年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階段性目標,即全面建立動態監測體系,保護與治理恢復責任全面落實,新建和生産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和及時治理,歷史遺留問題治理取得顯著成效,形成“不再欠新帳,加快還舊賬”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新局面。

《指導意見》確定了近期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

一是夯實工作基礎。開展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以市、縣為主要單元的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明確計劃經濟時期遺留或責任人滅失的礦山地質環境歷史遺留問題由各級地方政府統籌規劃和治理恢復,中央財政給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産礦山造成的新問題,由礦山企業負責治理恢復。編制各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同時,加快建立系統完善的國家、省、市、縣四級地質環境動態監測體系。

二是強化源頭預防。實行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同步實施的“三同時”制度和社會公示制度。嚴格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編制,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責任與工作落實情況作為礦山企業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的重要內容和抽檢的重要方面,強化對採礦權人主體責任的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

三是加快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要求各地明確任務要求,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大力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髮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新模式,加強政策與項目資金的整合與合理利用。

《指導意見》還制定了完成上述主要任務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強組織保障,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立法進程,嚴格落實地方政府礦山地質環境監管職能和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的主體責任;二是加強政策支持,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完善用地政策和礦産資源開發政策,鼓勵第三方治理,強化科技支撐;三是發動社會參與,及時準確公開各類礦山地質環境信息,保障群眾知情權,及時回應礦山企業、礦區群眾和社會公眾關切,鼓勵群眾監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保障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加快推進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推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制化進程,近期,國土資源部將會同相關部門部署開展如下工作:一是進一步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制度方案,在進一步嚴格礦産開發準入的同時,切實減少審批環節,減輕企業負擔;二是指導礦山企業利用恢復治理保證金,實施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三是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督促礦山企業自覺履行恢復治理義務;四是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立法調研,啟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草案)》起草和論證工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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