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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檢察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
建立“1+4+5”制度體系

2016-07-25 09:17 來源: 重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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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多來,市檢察院二分院“80後”檢察官王長江每天都會抽時間到院裏的圖書館看書。

“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我感到責任和壓力更大了。”王長江説,他必須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己的辦案能力。

其實,王長江的這份壓力感,每位入員額檢察官都有。

去年9月,我市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隨後,市檢察院圍繞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制定了9項規範性文件,構建起“1+4+5”制度體系,保障“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落實到位。

下放70%權限 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

什麼是“1+4+5”制度體系?

“市檢察院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為總綱,結合重慶實際制定了4項核心制度,包括檢察官辦案權限配置辦法、崗位職責規範、履職監督辦法和司法責任追究辦法;以及辦案組織設置辦法、院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直接辦理案件的指導意見、檢察官聯席會議工作辦法、檢委會決策諮詢辦法、司法檔案管理辦法5項配套制度,構建起‘1+4+5’的司法責任制度體系。”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楊洪廣説。

今年1月,我市5個試點檢察院首批選任的161名員額檢察官,正式按照這一新的辦案模式運行。

“只有做實檢察官權力,劃清檢察官司法辦案權力邊界,與之相應的司法責任才能落到實處。”楊洪廣説,市檢察院制定出臺的《檢察官辦案權限配置辦法(試行)》,針對檢察機關各項職權不同的性質和特點,採取“菜單化”方式,分偵監、公訴、職偵等8個業務條線,梳理出304項權限,其中授予檢察官行使一般刑事案件的處理決定權、大多數程序性審批權205項,授權比例近70%。

“辦案權力下放後,我的依賴心沒有了。”市檢察院二分院檢察官賴江陵説,以前辦案,總覺得只要把案件事實、證據審查清楚,對定性和是否逮捕都讓領導決定。而現在,檢察官需要獨立定案,必須對承辦的案件終身負責。

“權力也意味著責任,有責任就有壓力。”渝中區檢察院檢察官李艦洲説,自己擁有了改革前所不擁有的多項職權,每年100多名犯罪嫌疑人因為他的決定,或者走上法庭接受法院的裁決,或者離開監管場所開始新的生活。“我每天晚上躺在床上腦子裏都在一遍遍地想案子,就怕出半點差錯。”

“檢察官辦案的責任心和獨立辦案意識明顯增強。”楊洪廣説,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進一步推進,檢察官已從過去的“要我辦案”變為了“我要辦案”;從過去向領導彙報“你覺得該怎麼辦”,轉變為“我認為該怎麼辦”。改革以來,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案件數量下降了59.4%。

審查起訴案件期限平均減少13天

前不久,市檢察院二分院檢察官張凱銘辦理了一起買賣毒品案。僅用8天時間,他就完成了該案件的全部審查起訴工作。

“檢察官直接決定的案件,大部分在7天左右就可以審結。這樣的效率,以前一般是做不到的。”張凱銘説,司法改革前,他承辦的案件都需先由主訴檢察官審批,再由處長審批,之後提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走這些程序,通常需要10—15天時間。”

“司法責任制改革賦予了檢察官更多的權限,在程序上,辦案部門簡化審批程序,不再實行以前的行政審批。”市檢察院二分院副檢察長鐘曉雲説,實行司法責任制後,承辦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自己決定後就可直接起訴,由檢察長簽發即可,省去了部分中間環節。

“這是一種責任明確、高效廉潔、符合現代訴訟規律的辦案機制。”梁平縣檢察院檢察長王鳴隆認為,司法改革後,檢察官獨立、負責地處理法律事務,擺脫對集體負責制的依賴,既加強了崗位職責,又增強了工作責任心,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

據了解,由過去的層級審批,向責任制轉變後,80%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由檢察官自己做決定。事務性文書籤發、延長辦案期限、提前介入、風險評估、快速辦理機制啟動等程序性事項,均由檢察官直接處理。改革後,5個試點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期限平均減少13天,結案率同比提高14.3個百分點。

構建內外監督格局 確保“放權不放任”

改革後,檢察官權力大了,怎樣杜絕“有權任性”的情況出現?

“完善司法責任制是健全檢察權運行機制的核心內容,其關鍵是處理好放權與監督的關係。”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楊平説,為避免檢察官權力不受約束,試點檢察院為每名檢察官都建立了司法檔案,一人一檔,客觀記錄檢察官辦案數量、質量、規範、效率、效果等內容,並在每個季度定期公示,作為對檢察官考評的依據、監督的手段、追責的基礎。

“分到我們手裏的案子都是電腦隨機分配的,院裏還設立了專門的機構,每季度對檢察官獨立承辦的案件進行隨機抽查。”渝中區檢察院檢察官李鵬説,抽查中將對案件質量進行評查,如果發現辦案中有瑕疵,就會扣分,並計入年底考評,追究責任。“分案的隨機性和抽查評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關係案’、‘金錢案’的發生。”

“作為檢察業務管理部門,我們的主要職責就是加強對檢察官辦案的管理。”市檢察院二分院檢察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週一志説,按照《檢察官履職監督辦法(試行)》要求,該院建立了“隨機分案為主、重大疑難案件指定為輔”的分案機制,以此防止人為選案,加強事前監督防範。

楊平介紹,改革後,5個試點院都以隨機分案、業務指導、質量評查、司法規範化檢查、申訴復查等方式為支撐,以問題通報、督促整改、責任追究為手段,對檢察官履職實施全面動態的內部監督。

而在外部監督方面,各試點院通過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加大檢務公開力度,構建內外結合的監督機制,確保檢察官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記者 黃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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