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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6-07-28 18:09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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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現將《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6年7月26日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規範評價工作,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一級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管轄範圍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二、三級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負責行政許可權限範圍內的長江幹線、西江幹線省際航運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二、三級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以上部門和單位統稱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按領域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營運、城市客運、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收費公路運營六個專業類型和其他類型(未列入前六種類型,但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或許可經營)。

道路運輸專業類型含道路旅客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汽車租賃、機動車維修和汽車客運站等類別;水路運輸專業類型含水路旅客運輸、水路普通貨物運輸、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等類別;港口營運專業類型含港口客運、港口普通貨物營運、港口危險貨物營運等類別;城市客運專業類型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和出租汽車營運等類別;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專業類型含交通運輸建築施工企業和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等類別;收費公路運營專業類型含高速公路運營、隧道運營和橋梁運營等類別。

第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一級為最高等級,三級為最低等級。水路危險貨物運輸、水路旅客運輸、港口危險貨物營運、城市軌道交通、高速公路、隧道和橋梁運營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不設三級,二級為最低等級。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標準和評價指南,由交通運輸部另行發佈。

第六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應堅持“政策引導、依法推進、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及相關工作應統一通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管理系統(簡稱管理系統)開展。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通過購買服務委託管理維護單位,具體承擔管理系統的管理、維護與數據分析、評審員能力測試題庫維護、評價機構備案和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級主管機關可根據需要通過購買服務委託省級管理維護單位承擔相關日常工作。

第九條 管理維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業務的事業單位或經批准註冊的交通運輸行業社團組織;

(二)具有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條件;

(三)配有滿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四)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信用狀況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主管部門應與委託的管理維護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委託工作任務、要求及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管理維護單位因自身條件變化不滿足第九條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諾的,主管機關應解除合同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 評審員

第十二條 評審員是具有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能力,進入評審員名錄的人員。

第十三條 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符合下列條件,通過管理系統登記報備,經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登記備案的,自動錄入評審員名錄。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初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

(三)具有5年及以上申報專業類型安全相關工作經歷;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同時登記備案不超過3個專業類型;

(六)通過管理系統相關專業類型專業知識、技能和評價規則的在線測試;

(七)申請人5年內未被列入政府、行業黑名單或1年內未被列入政府、行業公佈的不良信息名錄;

(八)評審員承諾備案信息真實,考評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一旦違反,自願退出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相關活動。

第十四條 評審員按專業類型自願申請登記在一家評價機構後,方可從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登記完成後12個月內不可撤回。

第十五條 評審員應按年度開展繼續教育學習,自登記備案進入評審員名錄後,每12個月週期內均應通過管理系統進行繼續教育在線測試。通過測試的,可繼續從事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未通過測試的,暫停參加評價活動,直至通過繼續教育測試。繼續教育測試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部級管理維護單位應按年度發佈評審員繼續教育測試大綱,評審員年度繼續教育測試大綱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相關專業的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二)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有關新政策;

(三)應更新的安全生産專業知識。

第十七條 評審員個人信息變動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系統報備。

第十八條 評審員向受聘的評價機構申請不再從事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或年齡超過70歲的,部管理維護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登出其備案信息。

第三章 評價機構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是指滿足評價機構備案條件,完成管理系統登記報備,從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的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分為一、二、三級。一級評價機構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二、三級評價機構向省級主管機關備案。

一級評價機構可承擔申請一、二、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價工作,二級評價機構可承擔備案地區申請二、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價工作,三級評價機構可承擔備案地區申請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通過管理系統登記備案,經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登記備案的,自動錄入評價機構名錄。

(一)從事交通運輸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或社團組織;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或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技術服務工作經歷;

(三)具有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設施;

(四)具有一定數量專職管理人員和相應專業類型的自有評審員;

(五)初次申請一級評價機構備案,應已完成本專業類型二級評價機構備案1年以上,並具有相關評價經歷;

(六)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體系;

(七)單位或法定代表人3年內未被列入政府、行業黑名單或1年內未被列入政府、行業公佈的不良信息名錄;

(八)評價機構同一等級登記備案不超過3個專業類型;

(九)評價機構承諾備案信息真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弄虛做假、提供虛假證明,一旦違反,自願退出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相關活動;

(十)滿足其他法律法規要求。

以上第一至五款評價機構具體備案條件見附錄A。

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進入評價機構名錄後,備案信息有效期5年,並向社會公佈。備案信息公佈內容應包含評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專業類型、等級、地址和印模、備案號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條 評價機構可在登記備案期屆滿前1個月通過管理系統進行延期備案,延期備案符合下列條件,經公示5個工作日後,結果不影響延期備案的,自動延長備案期5年。

(一)單位經營資質合法有效;

(二)未被主管機關列入公佈的不良信息名錄;

(三)滿足該等級評價機構登記備案條件。

第二十四條 評價機構名稱、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變更,或從事專職管理和評價工作的人員變動累計超過25%的,應通過管理系統進行信息變更備案。

第二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範評價過程管理,並對評價和年度核查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按年度總結評價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通過管理系統報管理維護單位,管理維護單位匯總分析後,形成年度報告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七條 評價機構在妥善處置其負責評價和年度核查相關業務後,可向登記備案的管理維護單位申請登出其評價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維護單位核實相關業務處置妥善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出工作,並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佈。評價機構申請登出的,2年內不得重新備案,所聘評審員自動恢復未登記評價機構狀態。

第四章 評價與等級證明頒發

第二十八條 評價機構負責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活動的組織實施和評價等級證明的頒發。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包括初次評價、換證評價和年度核查三種形式。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樣式制發,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條 已經通過低等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的企業申請高等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的,評價及頒發等級證明應按照初次評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企業應根據經營範圍分別申請相應專業類別建設評價,屬同一專業類型不同專業類別的,可合併評價。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企業申請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依照法律法規要求自主申請;

(二)自主選擇相應等級的評價機構;

(三)評價過程中,向評價機構和評審員提供所需工作條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保障有效實施評價。

(四)有權向主管機關、管理維護單位舉報、投訴評價機構或評審員的不正當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企業在取得安全生産標準化等級證明後,應根據評價意見和標準要求不斷完善其安全生産標準化管理體系,規範安全生産管理和行為,形成可持續改進的長效機制,並接受主管機關、評價機構的監督。

第一節 初次評價

第三十五條 申請初次評價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生産經營建設的企業或獨立運營的實體;

(二)具有與其生産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資質、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人員,並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三)近1年內沒有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

(四)已開展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自評,結論符合申請等級要求。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企業應通過管理系統向所選擇的評價機構提出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申請,申報初次評價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標準化建設評價申請表(樣式由管理系統提供);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等;

(三)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自評報告。自評報告應包含:企業簡介和安全生産組織架構;企業安全生産基本情況(含近3年應急演練、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從業人員資格、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過程;自評綜述、自評記錄、自評問題清單和整改確認;自評評分表和結論等。

第三十七條 評價機構接到交通運輸企業評價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核查。核查不通過的,應及時告知企業,並説明原因。評價機構對申請材料核查後,認為自身能力不足或申請企業存在較大安全生産風險時,可拒絕受理申請,並向其説明,記錄在案。

第三十八條 企業申請資料核查通過後,評價機構應成立評價組,任命評價組長,制定評價方案,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當地主管機關後,滿足下列條件,可啟動現場評價。

(一)評價組評審員不少於3人,其中自有評審員不少於1人;

(二)評價組長原則上應為自有評審員,且具有2年和8家以上同等級別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經歷,3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並經評價機構培訓,具有較強的現場溝通協調和組織能力;

(三)評價組應熟悉企業評價現場安全應急要求和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

第三十九條 評價機構應在接受企業評價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現場評價工作,並提交評價報告。

第四十條 現場評價工作完成後,評價組應向企業反饋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整改建議及現場評價結論,形成現場評價問題清單,問題清單應經企業和評價組簽字確認。現場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應向負有直接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相應的主管機關報告。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評價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在現場評價結束30日內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經申請,由評價機構確認整改合格,所完成的整改內容可視為達到相關要求;對於不影響評價結論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企業應按評價機構有關建議積極組織整改,並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説明。

第四十二條 評價案卷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資料核查記錄及結論;

(二)現場評價通知書(應包含評價時間、評價組成員等);

(三)評價方案;

(四)企業安全生産重大問題整改報告及驗證記錄;

(五)評價報告,包括現場評價記錄、現場收集的證據材料、問題清單及整改建議、評價結論及評價等級意見;

(六)其他必要的評價證據材料。

第四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對評價案捲進行審核,形成評價報告(附評價綜述、評價結論和現場發現問題清單)及其他必要的評價資料通過管理系統向管理維護單位報備。評價機構評價結論認為符合頒發評價等級證明的,應報管理維護單位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評價結論的,評價機構應向企業頒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價等級證明。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評價結論存有異議的,可向評價機構提出復核申請,評價機構應針對復核申請事項組織非原評審員進行逐項復核,復核工作應在接受企業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並反饋復核意見。企業對評價機構復核結論仍存異議的,可選擇其他評價機構申請評價。涉及評價機構評價工作不公正和違規行為的,企業可向相應管理維護單位或主管機關投訴、舉報。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格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附錄B),證明應註明類型、類別、等級、適用範圍和有效期等。

第四十六條 管理維護單位應在收到評價機構報備的評價等級證明、評價報告等資料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獲得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的企業和評價機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節 換證評價

第四十七條 已經取得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價等級證明的企業在證明有效期滿之前可向評價機構申請換證評價,換證完成後,原證明自動失效。

第四十八條 企業申請換證評價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

(二)原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

(三)企業換證自評報告和企業基本情況、安全生産組織架構;

(四)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運行情況,以及近3年安全生産事故或險情、重大安全生産風險源及管控、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治理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申請換證的企業在取得等級證明3年且滿足下列條件,在原證明有效期滿之日前3個月內可直接向評價機構申請換發同等級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

(一)企業年度核查等級均為優秀(含換證年度);

(二)企業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産責任事故;

(三)企業未發生被主管機關安全生産掛牌督辦或約談;

(四)企業安全生産信用等級評為B級以上;

(五)企業未違反其他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標準發生變化的,年度核查或有關證據證明其滿足相關要求。

第五十條 換證評價及等級證明頒發的流程、範圍和方法按照初次評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年度核查

第五十一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後,有效期內應按年度開展自評,自評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自評報告應報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核查。

第五十二條 評價機構對企業年度自評報告核查發現以下問題的,可進行現場核查:

(一)自評結論不能滿足原有等級要求的;

(二)自評報告內容不全或存在不實,不能真實體現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實際情況的;

(三)企業生産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包括生産經營規模、場所、範圍或主要安全管理團隊等;

(四)企業未按要求及時向評價機構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較大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的;

(五)相關方對企業的安全生産提出舉報、投訴;

(六)企業主動申請現場復核。

第五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在企業提交年度自評報告15個工作日內完成自評報告年度核查,需進行現場核查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十四條 年度核查結論分為不合格、合格和優秀三個等級評價,並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運行情況不能持續滿足所取得的評價等級要求,或長期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且未有效整改的評為不合格;基本滿足且對不影響評價結論的問題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有效整改的評為合格;滿足原評價等級所有要求,並建立有效的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持續改進工作機制,且運行良好,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整改完成的,評為優秀。對於年度核查評為優秀,應由企業在年度自查報告中主動提出申請,經評價機構核查,包括進行現場抽查驗證通過後,方可評為優秀。

第五十五條 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年度核查評價在合格以上的,維持其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有效;年度核查評價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自評報告的,評價機構應通知企業並提出相關整改建議,企業在30日內未經驗收完成整改,或仍未提交自評報告,或拒絕評價機構現場復核的,評價機構應撤銷並收回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並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六條 已經取得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的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現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報送相關信息,評價機構可視情況開展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核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評價機構撤銷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的,應通過管理系統向管理維護單位備案。

第四節 證明補發和變更

第五十八條 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遺失的,可向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申請補發。

第五十九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名稱、經營地址等變更的,應在變更後30日內,向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申請對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價等級證明的變更。

第六十條 評價機構發現申請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變更的企業的安全生産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超出第四十九條情況的,可進行現場核實,核實結果不影響變更證明的,應予以變更,核實認為企業安全生産條件不滿足維持原證明等級要求的,原證明應予以撤銷並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在接受企業提出的證明變更申請後30日內,完成證明變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對管理維護單位、評價機構和評審員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投訴舉報處理、評價機構和評審員信用評價、違規處理和公示公告等機制,規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省級主管機關對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一級評價機構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應通過管理系統上報。

第六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突擊檢查方式,組織抽查本管轄範圍內從事相關業務的評價機構和評審員相關工作。抽查內容應包含:機構備案條件、管理制度、責任體系、評價活動管理、評審員管理、評價案卷、現場評價以及機構能力保持和建設等。

第六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情況納入日常監督管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第三方專業化服務機構,對下級管理部門及轄區企業推進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情況應向行業通報。

第六十五條 已經取得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價等級證明的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或1年內連續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的,評價機構應對該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情況進行核查,不滿足原等級要求的,應及時撤銷其安全生産標準化等級證明。事故等級按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15號)確定。

第六十六條 負有直接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中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核查,確認後責令企業立即整改,並依法依規追究相應人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投訴舉報渠道,公佈郵箱、電話,接受實名投訴舉報。

第六十八條 主管機關接到有關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實名舉報或投訴的,經確認舉報或投訴事項是屬本單位管轄權限,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向舉報人反饋。

第六十九條 投訴舉報第一接報主管機關對確認不屬本單位管轄權限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並建議其向具有管轄權限的主管機關舉報。

第七十條 評審員、評價機構違背承諾,其備案信息經核實存在弄虛作假的,管理維護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黑名單,並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一條 管理維護單位應對評審員、評價機構發生的違規違紀和違反承諾等失信行為,依據評審員、評價機構信用扣分細則(見附錄C)進行記錄。

第七十二條 評審員、評價機構信用等級按其扣分情況分為AA、A、B、C、D共5個等級,未扣分的為AA;扣1-2分的為A;扣3-8分的為B;扣分9-14分的為C;扣15-19分的為D;信用扣分超過20分(含20分)的列入黑名單。以上信用扣分按近3年扣分累計。

第七十三條 部管理維護單位應通過管理系統,按年度向社會公佈管轄範圍內一級評價機構、評審員3年內違規行為和信用等級匯總情況,以及評價機構所頒發等級證明的企業及其近5年發生等級以上安全生産事故情況。評審員發生信用扣分的,管理維護單位應告知評審員登記的評價機構。

省級管理維護單位應通過管理系統,按年度向社會公佈管轄範圍內二、三級評價機構,以及評價機構所頒發等級證明的企業及其近5年發生等級以上安全生産事故情況。

第七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情況和評價結果納入企業安全生産信用評價範圍,鼓勵引導交通運輸企業積極開展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

第七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價結果應用,作為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對安全生産標準化未達標或被撤銷等級證明的企業應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予以重點監管。客運、危險貨物經營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及年度核查情況應作為企業經營資質年審和運力更新、新增審批、招投標的安全條件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十六條 主管機關和管理維護單位的工作人員發生失職瀆職的,應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評價機構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員發生弄虛作假、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是指企業通過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全員全過程參與,建立安全生産各要素構成的企業安全生産管理體系,使生産經營各環節符合安全生産、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人、機、環、管處於受控狀態,並持續改進。

第七十八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是指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價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標準,評價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情況,對評價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産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七十九條 對企業所實施的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評價,不解除企業遵守國際、國內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責任和所承擔的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第八十條 航運企業已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取得符合證明(DOC)的,視同滿足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二級達標水平。

第八十一條 省際運輸企業是指從事省際間道路或水路運輸的交通運輸企業。

第八十二條 自有評審員是指與受聘評價機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且受聘評價機構已為其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保的人員。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從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生産經營單位,包括直接從事生産經營行為的事業單位。

第八十四條 省級主管機關未委託管理維護單位的,本管理辦法涉及的相關工作由其承擔。

第八十五條 管理系統由交通運輸部統一開發,委託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日常維護。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實施,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和達標考評指標的通知》(交安監發﹝2012﹞175號)及《關於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相關實施辦法的通知》(廳安監字﹝2012﹞134號)同時廢止。

附錄A:

注:上述條件為單個專業類型登記備案條件,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評價機構證書的評價機構備案不受此條件限制;已經完成其他類型評價機構備案,增加評價機構備案類型的,不要求具有下一級評價機構備案及相關要求。二、三級評價機構備案條件為最低要求,各省級主管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設定相應備案條件。

附錄B:

證明格式及編號説明

1.等級證明紙張大小為420mm×297mm(A3),帶底紋。

2.證明編號格式為YYYY—TA—XXXXXX。YYYY表示年份;TA表示負責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監督管理的省級以上管理維護單位(01表示交通運輸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內蒙古自治區,07表示遼寧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龍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蘇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東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廣東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廣西自治區,23表示重慶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貴州省,26表示雲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區,28表示陜西省,29表示甘肅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寧夏自治區,32表示新疆自治區,33表示新疆生産建設兵團,34表示長江航務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務管理局);XXXXXX表示序列號。

3.經營類別分為道路客運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汽車租賃、機動車維修、汽車客運站、水路客運運輸、水路普通貨物運輸、水路危險貨物運輸、港口客運、港口普通貨物營運、港口危險貨物營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出租汽車營運、交通運輸建築施工企業、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收費高速公路、隧道和橋梁運營等類別。

4.評價等級分一級、二級、三級3個級別。

5.評價機構頒發等級證明印章使用圓形封口章,名稱統一為“***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價專用章”,“***”為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名稱,“達標專用章”封口。

6.證明電子模板可在管理系統下載。

7.證明正本1份,副本3份。

附錄C:

評審員評價機構信用扣分細則

一、評審員發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分。

(一)管理維護單位對評審員評價能力、評價技巧、抽樣或流程符合性提出質疑的;

(二)評審員信息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經核實,評價期間不遵守有關紀律,遲到或提早離場的。

(四)未按評價計劃實施現場評價,但不影響評價過程的。

二、評審員發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2分。

(一)以個人名義或未經評價機構同意,開展與評價相關活動;

(二)近3年內,管理維護單位對評審員評價能力、評價技巧、抽樣或流程符合性提出質疑2次的評審員;

(三)近3年內,評審員參與評價的企業有20%~30%發生一般等級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

(四)近3年內,評審員參與評價的企業發生了1起一般安全生産責任事故,且事故調查確定的直接原因在評價時已經存在,但評價中未識別或指出;

(五)未按評價計劃實施現場評價,影響評價過程的。

三、評審員發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5分:

(一)與申請評價的企業存在利害關係的,未回避的;

(二)近3年內管理維護單位對評審員評價能力、評價技巧、抽樣或流程符合性提出質疑3次及以上的評審員;

(三)非故意洩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近3年內,評審員參與評價的企業有30%~50%發生一般等級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

(五)近3年內,評審員參與評價的企業發生了1起較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且事故調查確定的直接原因在評價時已經存在,但評價中未識別或指出;

(六)受到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評審員發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0分:

(一)評價活動中為第三方或個人謀取利益,但不構成違法的;

(二)未按要求如實反映企業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風險的;

(三)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從事評價活動的;

(四)近3年內,評審員參與評價的企業有50%以上發生一般等級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

(五)近3年內,評審員參與評價的企業發生了1起重大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且事故調查確定的直接原因在評價時已經存在,但評價中未識別或指出;

五、評審員發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20分:

(一)登記備案條件弄虛作假的;

(二)評價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構成違法的;

(三)評價活動中為第三方或個人謀取利益,情節特別嚴重的;

(四)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結果影響評價結論的;

(五)近3年內,評審員參與評價的企業發生了1起特別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且事故調查確定的直接原因在評價時已經存在,但評價中未識別或指出;

(六)故意洩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或洩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被列入省部級以上黑名單的。

六、評價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分:

(一)逾期30日未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二)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評價活動的;

(三)內部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重要考評記錄文件(每缺失1件扣1分);

(四)未按評價計劃實施現場評價,但不影響評價過程的;

(五)允許不具備評價能力人員參與評價活動的;

(六)近3年內,評價機構所評價的企業有20%—30%發生一般等級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

七、評價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5分:

(一)未按要求如實反映企業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風險的;

(二)未及時向管理維護單位報備評價結果的;

(三)洩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的,未構成後果的;

(四)評價機構評價結果或年度核查不符合實際情況;

(五)利用評價活動,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近3年內,評價機構所評價的企業有30%-50%發生一般等級以上安全生産責任事故;

(七)近3年內,評價機構所評價的企業發生了1起較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且事故調查確定的直接原因在評價時已經存在,但評價中未識別或指出。

八、評價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0分:

(一)評價工作中隱瞞或應發現而未發現企業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風險;

(二)洩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的,造成較輕後果的;

(三)分包轉包評價工作的;

(四)利用評價活動,強制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評價活動的專業類型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或超範圍評價的;

(六)評價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七)近3年內,評價機構所評價的企業有50%以上發生一般安全生産責任事故;

(八)近3年內,評價機構所評價的企業發生1起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且事故調查確定的直接原因在評價時已經存在,但評價中未識別或指出。

九、評價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20分:

(一)登記備案條件弄虛作假的;

(二)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或應發現而未發現企業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風險,導致隱患未消除或風險未得到有效控制,發生等級以上責任事故的;

(三)採取不正常競爭措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的;

(四)洩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評價機構相關條件低於首次備案條件,督辦整改不合格的;

(六)近3年內,評價機構所評價的企業發生1起特別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且事故調查確定的直接原因在評價時已經存在,但評價中未識別或指出;

(七)評價機構或其法人被列入省部級以上黑名單的;

(八)按照有關法規、規定,應予以撤銷的。

以上信用扣分細則,逐條逐次累計。交通運輸部安委會辦公室可根據安全生産信用體系建設和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情況適時調整。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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