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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搞不清楚“銷售額”影響你享受稅收優惠

2016-07-31 16:53 來源: 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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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增值稅(含營改增)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營改增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的界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迄今為止的營改增政策,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銷售額另作有規定的“除外”情形中,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扣除)規定項目的金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實行差額徵稅的行為,有“安全保護服務”、“勞務派遣服務”“實行分包的建築服務”“銷售取得的不動産”“經紀代理服務”“旅遊服務”等21類。其中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且與本文主旨相關的差額徵稅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有:

——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提供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提供旅遊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提供安全保護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轉讓營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銷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不含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可見,差額徵稅會涉及到兩種銷售額,一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二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扣除)規定項目金額後的餘額”。

那麼,對於上述差額徵稅的項目,小規模納稅人究竟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還是以“減去(扣除)規定項目金額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來確定自己企業是否符合“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稅標準呢?這事影響可大了。

例:某小規模納稅人3季度買賣股票,屬於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買入時用了20萬,後以26萬賣出,應以賣出價26萬元扣除買入價20萬元後的餘額6萬元為銷售額申報繳納增值稅。這時,如果以差額後的銷售額(6萬元)作為判定是否享受免稅的標準,那麼該單位就可以免稅;如果以差額前的26萬元作為標準,就不能免稅。

某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4季度取得建安銷售額80萬元,同時支付分包款70萬元,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80萬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70萬元後的餘額10萬元為銷售額計稅。如果以差額前的80萬元作為銷售額與免稅標準比較,就不能免稅;如果以計稅的差額10萬元作為銷售額與標準比較,就可以免稅。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結果究竟如何呢?

很遺憾,雖然小規模納稅人計算應繳增值稅時,是以差額作為銷售額,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應注意,計稅的銷售額一定不等於用來判定能否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特別是差額徵稅項目,千萬別把差額後的計稅銷售額作為評判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而應以差額前的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評判是否可以免稅。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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