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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鬆綁+激勵”,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2016-08-01 07:31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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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
資金管理“鬆綁+激勵”,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為了便於更好地理解《意見》精神,財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四部門負責人接受採訪,並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意見》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具有引領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激發科技創新活力。《意見》的出臺是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完善符合科技創新規律資源配置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有力保障。

問:《意見》在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見》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在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給科研人員“鬆綁+激勵”的政策措施。

一是簡化預算編制科目,下放調劑權限。合併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這三項費用合計如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科研人員在編制這部分預算時不用再具體説明開幾次會、出幾次差了。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等多數科目的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二是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主要用於項目承擔單位的成本耗費和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進一步提高間接費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規定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20%、15%、13%。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比例範圍內科學合理地安排績效支出,並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挂鉤。

三是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和標準。重申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明確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明確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四是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可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五是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有效解決一些科研人員反映的橫向經費“縱向化”管理問題。為防止單位設“賬外賬”,要求將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問:《意見》在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權限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意見》堅持簡政放權,在四大方面擴大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權限:一是擴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權限。主要包括:項目預算調劑自主權,勞務費分配管理自主權,間接費使用管理自主權,結轉結余資金按規定使用自主權等。二是下放差旅會議管理權限,不簡單套用行政預算和財務管理方法。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其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單位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等。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同時要切實做好設備採購的監督管理。財政部要簡化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流程。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擴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項目管理權限,對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單位自主決策,變主管部門審批為備案。同時要求發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簡化審批程序,對列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五年建設規劃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項目城鄉規劃、用地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

問:《意見》出臺了一系列簡政放權的措施,怎樣才能確保項目承擔單位“接得住,管得好”?優化服務的措施有哪些?

答: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簡政放權後,如何防止資金“跑冒滴漏”,如何確保項目承擔單位“接得住,管得好”,避免政策落實中的“中梗阻”和“最後一公里”問題,是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為此,《意見》強調項目承擔單位要依法理財、規範管理。一是強化單位法人責任。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二是規範資金管理,單位要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要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確保資金、人員“兩安全”。

《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改進服務,為科研人員簡除煩苛、鬆綁減負,著力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一是在檢查評審上“做減法”,減輕單位和科研人員負擔。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減少監管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在服務方式上“做加法”,為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研營造良好環境。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為科研人員做好服務;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著力破解一些單位和科研人員反映的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記者 崔文苑)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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