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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海上司法管轄 確保海上依法行政——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解讀涉海案件司法解釋

2016-08-02 09:4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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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記者 羅沙)非法進入我國領海是否要受刑法制裁?非法捕撈水産品如何定罪?無證捕撈屢禁不止怎麼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佈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就公眾關心的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管轄海域不止于領海 犯罪行為將受刑法制裁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領海之外,還賦予沿海國在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海域享有一定的主權權利與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國內立法同樣也有相應規定,司法解釋據此進一步明確了我國海上司法管轄權,對於依法處理海上違法犯罪的具體執法,維護海洋生物資源與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解釋規定,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産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在我國管轄海域,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捕撈水産品等行為時有發生,還有外國船隻、外國人進入我國專屬經濟區等海域實施犯罪活動。”該負責人説,適用刑法打擊我國管轄海域違法犯罪活動,有利於維護我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這部司法解釋內容涵蓋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這在最高法近年來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極為罕見。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釋説,涉海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涉及領域廣泛,把涉海刑事、行政、民事規定在一個司法解釋中,有助於各級法院綜合理解與適用。

他表示,各地海事法院近年來審理了多起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的海事案件,人民法院對釣魚島、黃岩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的司法管轄從未間斷。

“司法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該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加強海事司法制度體系構建,重新梳理和審視現行涉海刑事、行政、民事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合理構建一套統分結合、全面協調的涉海司法規範體系,堅持公正司法,確保海洋法律嚴格實施。

非法進入領海可判刑 非法捕撈定罪標準提高

據了解,司法解釋支持行政機關對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外國船隻與人員,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對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在我國管轄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有關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經驅趕拒不離開的;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産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等犯罪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項國際法原則,但航行自由與無害通過不應違反沿海國對領海、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享有的主權權利及管轄權。”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説。

同時,司法解釋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撈的定罪標準,規定非法捕撈水産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等情形的,認定為刑法中的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此外,司法解釋還對刑法中非法採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

“對於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我國此前作出的規定主要針對發生在陸地或內陸河流、湖泊的犯罪行為。”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説,“針對偷越陸地國(邊)境行為作出的規定,難以適用於從海上出入我國的行為。海上與河流湖泊捕撈也不一樣,所以需要適當提高涉海非法捕撈的定罪標準。”

保障海上依法行政 鼓勵漁民合法經營

記者了解到,司法解釋對無證捕撈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對涉漁“三無”船舶可否採取強制措施等問題均作出了詳細規定,一方面為我國海上漁業執法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保證我國海洋行政執法工作始終依法合規。

據介紹,目前我國管轄海域涉漁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無證捕撈、非法獵捕珍稀水生動物等。違法作業漁船中大部分屬於無船名、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三無”船舶。一些漁船還非法進入鄰國管轄海域盜採紅珊瑚等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給我國國際形象和外交大局造成惡劣影響。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這種情況,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漁業法規定的無證捕撈“情節嚴重”司法審查標準作出了規定。對尚未下水作業的涉漁“三無”船舶,支持漁業執法部門採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對所有人不明的涉漁“三無”船舶,支持執法機關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實際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

同時,司法解釋還將故意遮擋、塗改船名、船籍港等八種情形納入漁業法規定的無證捕撈“情節嚴重”範圍,將其作為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以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司法解釋專門規定,無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民事侵權糾紛,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引導從業者合法經營。”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説,“不過,對無證捕撈者的直接財産損失,如受損漁船漁具的重置、修復費用等,受害人請求予以賠償的,不受本條規定的影響。”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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