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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公共企事業單位須共同承擔公共消防設施管護義務

2016-08-03 08:38 來源: 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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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公共企事業單位須共同承擔管護義務

我省新修訂的《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于7月1日開始施行。8月2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就新《辦法》的修訂背景、起草過程以及呈現的主要特色和亮點予以詳解。

新《辦法》要求,建設單位要在消火栓、消防水鶴建設竣工驗收後30日內,將建設資料移交維護管理單位,以確保建設和管理兩個階段的無縫式有序銜接;自來水供水單位對消火栓、消防水鶴、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應當建立檔案,落實責任人員,並將數量分佈等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普查維修保養。

同時,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對鄉鎮、村範圍內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管道)等消防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水量和水壓。電信運營單位應當確保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暢通,並納入日常檢查維護範圍。

在強化公共消防設施政府監管職責方面,新《辦法》也增設了多項條款,如上級政府應當與下一級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資金撥付、維護管理等考核內容,並對完成情況進行督查考評。

新《辦法》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壓、圈佔、遮擋、佔用、堵塞、封閉公共消防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消防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同時,城建、供水、電信、公路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義務,導致公共消防設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並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記者 劉樂)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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