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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公佈
《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實施辦法》

2016-08-03 10:39 來源: 體育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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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體育總局正式公佈《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出臺的《辦法》適用於總局本級公益金支持建設的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的申報、審核、實施與監管。

《辦法》明確,縣級全民健身中心為不設固定看臺、具備多種健身場地設施、專用於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綜合健身館,隸屬於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由總局本級公益金支持新建。

《辦法》規定,每個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預算不超過800萬元(不含徵地、拆遷、補償費用),由總局本級公益金全額支持。支持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建設的總局本級公益金納入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管理體系,主要用於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施工、體育器材和設備購置等。

《辦法》對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的建設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建築面積為2000至4000平方米,室內健身場地面積總和不少於1500平方米;應至少具備大空間球類項目用房、乒乓球用房、體能訓練用房和體質檢測用房。在此基礎上,可以根據群眾實際需求選配其他健身功能用房。

根據《辦法》,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堅持“科學規劃、經濟實用、服務群眾、保障基本”的原則,對中西部地區和東部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予以支持,重點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享受中央特殊政策支持地區。

《辦法》還對項目的實施、監管提出明確要求。項目的實施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體育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的技術諮詢和監管引入第三方服務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産生按照國家有關政府購買服務的法律、法規要求,通過政府採購程序産生。體育總局群體司、有關省(區、市)體育局、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第三方服務機構將簽訂項目建設管理責任書,明確各方責任。

《辦法》要求,建設項目應在項目批准後第二年年底之前完成。對未按本辦法要求建設完工的項目,總局將通過官方網站予以通報,取消項目所屬縣本週期內全國群眾體育先進參評資格,並核減項目所在省(區、市)次年度總局本級公益金資助項目數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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