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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復議維持對一宗私募基金違法案的處罰

2016-08-05 20:51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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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對一宗私募基金行政處罰案件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擔保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私募基金産品、向投資者承諾固定收益、未履行風險評估和風險揭示程序、私募基金産品份額低於法定標準等私募基金募集違法行為。有關證監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決定對該投資擔保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牛某某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田某某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罰款。其中,田某某不服,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監會經復議審查,查明申請人田某某作為該投資擔保公司的副總經理,在總經理牛某某的指示下,具體組織和實施了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違法行為,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監局對其所做行政處罰並無不當。根據《行政復議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證監會依法決定維持對申請人田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這是證監會行政復議審理的第一宗涉及私募基金募集違法問題的案件。案件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混淆了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法律性質與法律界限,採取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致使“私募基金公募化”,違反了有關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的行政復議決定體現了監管機構對私募基金活動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鮮明態度,希望能夠引起市場中廣大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高度重視,從這一案例中汲取經驗教訓,引以為戒,特別是要在私募基金的實際募集、管理中,充分認清並嚴格遵守私募基金“姓私”的基本法律性質與要求,進一步提高依法合規意識,規範經營行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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