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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開展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創建工作的通知

2016-08-19 10:08 來源: 中醫藥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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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開展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創建工作的通知
旅發〔2016〕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旅遊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旅遊局、衛生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文件精神,加快促進《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和《國家旅遊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促進中醫藥健康旅遊發展的指導意見》部署的重點任務,國家旅遊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決定聯合開展“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創建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及意義

用3年左右時間,在全國建成10個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100個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基地,1000個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項目。

通過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建設工作,探索中醫藥健康旅遊發展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創新發展體制機制,推廣應用互聯網技術,在産業化改革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推動旅遊業與養老相結合,與中醫藥健康服務業深度融合,成為特點鮮明、優勢明顯、綜合實力強、具有示範輻射作用和一定影響力的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全面推動中醫藥健康旅遊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行業指導、統籌協調

國家旅遊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對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建設的宏觀指導,聯合成立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專家委員會,具體負責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有關標準制訂、遴選評審、建設驗收、業務指導等技術性工作。

(二)政府引導、市場驅動

地方政府通過政策引導對示範區(基地、項目)建設予以積極支持,同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大力培育中醫藥健康旅遊産業。

(三)擇優創建、動態管理

地方政府優先選取中醫藥健康旅遊資源及産品有基礎、有特色、有優勢的地區和項目地開展示範區(基地、項目)的創建工作,強化調研指導、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國家旅遊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對示範區(基地、項目)建設實施動態監測,規範管理。

三、組織實施

(一)申報對象

1.示範區

申報對象原則上為各地市級(含)以下的市(區、縣)。

2.示範基地

申報對象為獨立法人機構,如醫院、診所、藥店、景區(點)、度假村、賓館及中藥材種養殖基地、中藥生産企業、中醫藥文化宣傳機構等。

3.示範項目

申報對象為獨立法人機構(可以若干個聯合申報),且能夠提供較好的中醫藥健康旅遊的相關産品、産品組合、服務包、線路、主題會議會展、節慶活動等服務內容。

(二)申報條件

1.示範區

(1)基本條件:當地政府成立中醫藥健康旅遊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有持續的經費投入,制定中醫藥健康旅遊專項規劃,出臺支持中醫藥健康旅遊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

(2)具有若干個特色明顯的、有一定規模效益的中醫藥健康旅遊實體組成的區域。

(3)具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完善的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

(4)中醫藥健康旅遊産品特色突出,具有較強吸引力和國內外市場影響力,形成一定的品牌效應。

(5)中醫藥健康旅遊産業鏈相對完整,已形成一定市場規模和特色的中醫藥健康旅遊産業集群。

2.示範基地

(1)基本條件:具有與中醫藥健康旅遊服務相匹配的生態環境、場地、設施、技術、人員、資金和旅遊接待能力。

(2)能穩定持續開展中醫藥健康旅遊業務,且特色鮮明,形成規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3)具有明確的中醫藥健康旅遊發展目標、規劃措施以及相關保障措施。

(4)有相對穩定的業務渠道和需求市場,並具有良好的服務品質、社會信譽及經濟效益。

3.示範項目

(1)基本條件: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具有項目整合、優化配置及組織能力,項目特色鮮明,具有創新性和可持續性,能在某一領域帶動和促進中醫藥健康旅遊事業發展。

(2)能穩定持續開展中醫藥健康旅遊業務,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效益較好。

(3)制定出詳細、可行的項目發展規劃。

(4)有相對穩定的業務渠道和需求市場,並具有良好的服務品質和社會信譽。

(三)申報及認定程序

1.自願申報

由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向省級旅遊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示範區”申請,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機構通過所在地中醫局、旅遊局逐級提出“示範基地”、“示範項目”申請。

2.聯合推薦

省級旅遊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發展潛力大、示範作用強的單位,聯合向國家旅遊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每個省份推薦示範區不能超過2個,示範基地不能超過10個。示範項目3年內可以滾動連續申報,不受時間數量限制。

3.專家評審

專家委員會對各省(區、市)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實地核查,提出評審意見和創建單位建議名單。

4.審核發佈

國家旅遊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按照“總量控制、不搞平衡、優中選優”的原則,聯合確定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創建名單併發布。

5.建設驗收

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創建週期為3年,建設期滿,由專家委員會對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建設工作進行驗收,根據驗收結果,認定“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

(四)申報材料

1.省級旅遊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推薦材料:

(1)省級旅遊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聯合推薦意見;

(2)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推薦匯總表(附件1)。

2.主體申報單位(機構)材料:

(1) 申報表(按示範區、基地和項目類別分別填報附件2-4對應表格);

(2) 成立的中醫藥健康旅遊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文件;

(3) 出臺的促進中醫藥健康旅遊發展的政策和規劃;

(4) 近3年中醫藥健康旅遊發展情況報告;

(5) 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

(6) 法人證書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加蓋公章);

(7) 中醫藥健康旅遊相關證明材料(如協議、合同、認證證書等);

(8) 能反映申報單位開展中醫藥旅遊工作的社會信譽和所處行業地位的證明材料(如榮譽證書、宣傳報道等)。

四、有關要求

(一)認真遴選

各省(區、市)旅遊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認真遴選和推薦,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將申報材料紙質及電子版報送國家旅遊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各一式3份)。

(二)積極支持

申報創建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基地、項目)的地方政府,要制定明確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出臺具體的政策措施,省級旅遊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對獲得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基地、示範項目的單位在專項資金、規劃編制、人才培訓、宣傳推廣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三)加強管理

省級旅遊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對示範區(基地、項目)建設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及時總結有效做法、成功經驗及推廣模式,發揮示範區(基地、項目)建設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五、聯絡方式

1.國家旅遊局規劃財務司

聯絡人:規劃發展處 宋紅梅、倪靈

電 話:010-65201440/1438

傳 真:010-65201500

郵 箱:ghc@cnta.gov.cn

2.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司

聯絡人:亞美多邊處 石姍嫣、金阿寧

電 話:010-59957716/7717

傳 真:010-59957721

郵 箱:jinaning@satcm.gov.cn

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通知附表

國家旅遊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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