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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終身追究制

2016-08-24 09:07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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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實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生態環境和資源若造成嚴重破壞 黨政領導幹部將被終身追責

《青海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從2016年8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我省實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退休,都必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追責。

根據實施細則,我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突出黨政同責,強調終身追責,規定全省鄉(鎮、街道)以上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以及工作部門有關機構領導人員,在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中,違背自然生態規律和科學發展要求,違反有關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政策、法律法規,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我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還明晰了責任主體,細化了追責情形。針對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決策、執行、監管中可能出現的不作為、亂作為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突出問題,確定了4類責任主體的32種具體責任追究情形,其中,對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有關領導成員及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分別明確了9種追責情形。明確追責形式包括通報、誡勉等5種,追責啟動程序為監管職責部門發現有追責情形的,必須按職權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組織、紀檢監察部門按權限和程序追責;對因媒體曝光、群眾舉報、查辦案件等其他方式發現的追責情形,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後提出處理建議;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需要追責情形,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予以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

此外,我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強化結果運用,嚴格責任追究。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要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等情況作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班子綜合研判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全省鄉(鎮、街道)以上黨委、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和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受到責任追究的,在本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不得評優,領導班子也不得評為優秀領導班子;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記者 何敏 通訊員 青組)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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