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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督察聯席會議規定(試行)》印發

2016-08-26 10:11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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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印發《國家土地督察聯席會議規定(試行)》,旨在完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相關城市人民政府的溝通聯絡機制。

根據規定,聯席會議是指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與督察區域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相關城市人民政府召開的,以通報情況、溝通協商、推動工作為目的的會議。聯席會議由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負責召集,督察區域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相關城市的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參加,根據需要可以擴大參會人員範圍。

聯席會議的內容主要包括: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對土地管理和土地督察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溝通重點工作安排和有關情況,交流研討當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其他有關內容。聯席會議原則上按督察區域集中召開,每年至少1次,也可以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相關城市分別召開。集中召開的聯席會議應納入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年度工作計劃。未納入計劃的聯席會議,應當經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負責人召集會議研究決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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