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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託財産不得用於非慈善目的

2016-08-30 07:33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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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銀監會近日印發《關於做好慈善信託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除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或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慈善信託”“公益信託”等名義開展活動。

《通知》提出,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自法定管理職責,對慈善信託受託人應當履行的受託職責、管理慈善信託財産及其收益的情況、履行信息公開和告知義務以及其他與慈善信託相關的活動實行監督檢查。按照要求,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託受託人應當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對受託人將信託財産及其收益用於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規定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通知》要求,接受備案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臺上,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託備案事項、對慈善信託檢查評估的結果、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慈善信託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及其他需要依法公開的信息。(記者 韓秉志)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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