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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擬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16-08-30 10:38 來源: 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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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修正案草案擬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取消30萬元的罰款上限,同時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並將投資項目審批與環評審批脫鉤。

修正案草案共9條,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內容:

一是針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增加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與環境影響評價法作銜接性規定;提高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行為的處罰力度,取消30萬元的罰款上限,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以事故直接損失20%和30%的罰款。

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就修正案草案作説明時稱,針對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暴露的突出問題,草案加大了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2011年6月4日和17日,蓬萊19-3油田先後發生兩起溢油事故,造成蓬萊19-3油田周邊及其西北部面積約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嚴重污染。事故發生後,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有關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行為的處罰數額提出異議,認為30萬元的罰款上限過輕,要求加大力度。

二是對新的環境保護法增設的制度,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予以銜接。對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以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

三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條款。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制度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草案將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時間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階段”改為“建設項目開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審批。同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再向環保部門備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不再由環保部門驗收。

據悉,為進一步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等16個單位組成專門小組,對有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問題進行研究,確定對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個別條款進行修改,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事項,並將投資項目審批與環評審批脫鉤。目前,修正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審批通過。(記者 趙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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