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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保障

2016-08-31 07:37 來源: 公安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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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在18城市試點刑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保障

今天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明確,擬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瀋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18個城市進行試點,試行期限為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並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委託,對草案作説明。周強指出,選擇北京等18個城市進行試點,原因在於上述地區案件基數大、類型多,作為速裁程序試點地區,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更容易發現試點中的問題,更有利於檢驗和鞏固試點效果。

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述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試點期限也是兩年。

“速裁程序試點,是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先行探索。”周強作草案説明時指出,兩年的改革實踐證明,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很有必要,成效顯著,符合我國司法實踐需要和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規律,對於構建認罪認罰案件的分類處理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及時實現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如今,速裁程序兩年試點期已滿,可將其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繼續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試點。在對草案作説明時,周強用了4個“需要”指出了試點的必要性:及時有效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需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深化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構建科學刑事訴訟體系的需要。

草案明確了試點案件的適用條件,即:試點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對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不作為試點案件。

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相關訴訟程序進行了完善:

規範審前程序。為確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就指控罪名及從寬處罰建議等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

明確撤銷案件和不起訴程序。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規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提起公訴。

體現認罪認罰程序上從簡。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體現認罪認罰實體上從寬。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刑事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起訴指控罪名與審理認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除外。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為確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獲得及時、充分、有傚法律幫助的前提下自願認罪認罰,防止無辜者受到錯誤追究,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草案還將“強化監督制約”作為試點的主要內容之一:認罪認罰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偵查階段撤銷案件和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都設置了需經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的嚴格監督程序。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同時也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總之,認罪認罰後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最終裁判權仍屬於人民法院,公檢法機關之間的互相制約關係沒有變化。同時,為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行,防止産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方案對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罪犯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確規定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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