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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強化人身保險産品監管工作答記者問

2016-09-07 07:36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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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産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範人身保險産品開發和設計,進一步深化人身保險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保監會引導保險公司開發風險保障類産品和長期儲蓄類産品,加大産品供給側改革,滿足消費者多元化的保險保障需求,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出臺《人身保險條款和費率管理辦法》,推動人身保險産品“通俗化、簡單化、標準化”,實施人身保險條款編碼查詢,不斷夯實産品監管的制度基礎。二是産品供給更加豐富。以人身保險費率形成機制改革為契機,保險公司相繼推出的費率改革産品超過2000個,産品價格普遍下降15%-20%,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質優價廉的産品選擇。三是産品風險保障程度不斷提升。萬能保險、分紅保險的最低風險保額與保單賬戶價值或已繳保費的比例提高了3倍,體現提升保障水平的監管導向。四是創新能力不斷提高。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創新推出長期養老保險、稅優健康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新産品,滿足多層次醫療和養老保障的需求。

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人身保險産品開發主體日益多元化,産品開發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産品種類多,滿足消費者真實需求的少。二是同質化産品多,差異化、個性化産品少。三是備案産品數量多,有産能的産品少。基於此,為強化人身保險産品監管,規範産品開發設計,防範産品風險,進一步推進人身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監會于近日印發了本《通知》。

二、請介紹我國人身保險市場有哪些主要保險産品?

答:我國人身保險産品按設計類型分為普通型保險産品和新型保險産品。保單簽發時保險利益確定的為普通型保險産品,保險利益不完全確定的為新型保險産品。新型保險産品是在傳統人身保險産品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兼具保險保障功能和長期儲蓄功能的保險産品,主要包括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和投資連結型保險。

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新型保險産品均起源於國外,是國際發達保險市場主流的保險産品。1999年以來,新型保險産品相繼被引入我國市場,對豐富我國人身保險産品供給,優化人身險業務結構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應看到,相對於傳統的普通型保險産品,新型保險産品相對複雜,風險更高,世界各國對新型保險産品一般採取比普通型保險産品更為嚴格的監管政策。

保監會對人身保險新型産品的監管一直高度重視,在風險保障程度、利益演示、銷售宣傳、分紅險分紅比例、萬能險結算利率、萬能險和投連險賬戶管理等方面建立了比國際發達保險市場更為嚴格的監管制度。同時,堅持底線思維和問題導向,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一是強化資本約束和規模管控,嚴格控制中短存續期産品規模總量。二是加強資産負債匹配和現金流風險管理,牢牢守住風險底線。三是加強信息披露,提高新型保險産品信息披露要求。四是開展現場檢查,嚴厲打擊新型保險産品銷售誤導。五是加強重點公司監管,及時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通知》的出臺,秉承原有一貫的監管思路,將進一步強化對新型保險産品的全流程監管,切實保護消費者合理權益,促進人身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通知》制定的原則什麼?

答:一是以優化産品供給為基本目標。通過負面清單明確産品開發設計邊界,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更多滿足消費者真實需求的保險産品,進一步深化産品供給側改革。

二是以放開前端強化後端監管為改革方向。將産品開發設計權完全交還給市場主體,同時強化事後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追究為主要抓手。對違規開發設計保險産品的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對違規行為的主體和個人進行嚴肅問責和責任追究。

四、《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進一步完善了人身保險産品監管框架。在明確人身保險産品實行事後備案和事後抽查管理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和完善産品退出機制、問責機制、回溯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形成各機制協調聯動、各方各負其責的監管架構。

一是強化後端監管力度。明確保險産品在銷售之後的十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將對已收到保險産品加強事後抽查力度。

二是建立産品退出機制。對於違規産品,責令公司停止銷售,並做好信息披露等後續工作;對於消費者認可度不高、銷量不佳等方面的産品,要求公司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進行清理,提升産品供給的有效性。

三是強化産品問責機制。明確在産品開發設計銷售環節,保險公司、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等産品相關人員的具體責任,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進行追責,督促各相關責任人切實發揮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産品回溯機制。要求公司成立産品開發管理工作組,對産品精算、財務、銷售、投資等産品經營各環節進行全流程管理和風險評估。同時,對於回溯工作中問題不整改、産品不退出、經營指標不調整的採取監管措施。

五是完善信息披露機制。解決行業當前産品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時問題,要求公司主動通過官網或行業協會平臺將保險産品有關材料充分對外披露,進一步強化産品公開性和透明性,接受社會監督。

六是加強新型産品管理。包括針對當前新型産品宣傳、銷售、利益演示等方面的多發問題進行規範,切實防範新型産品的誤導銷售風險;加強萬能型保險的經營管理,萬能險結算利率水平與公司實際投資收益率挂鉤併合理確定,防範公司通過不合實際的結算利率進行惡性競爭等問題。

五、《通知》出臺對人身保險市場有哪些影響?

答:一是將有效釋放行業發展活力。通過把産品開發設計權交還給市場,縮短了産品從開發到上市的週期,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經營自主性,進一步解放和發展人身保險生産力。

二是將倒逼公司提升産品開發管理能力。引導公司提升産品質量,增強合規意識,實施精細化産品管理,提高産品生命週期質量追溯能力,提升對産品精算、法律合規等方面的重視程度。

三是將對接消費者真實需求,推進産品差異化發展。引導公司轉變産品發展模式,注重産品開發與公司各經營環節的對接,尊重保險消費者的真實需求和權利維護,讓更多保障高、有特色的産品上市,讓不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産品退出,實現産品的有效供給和差異化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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