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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國家統計局 財政部關於加強和完善教育經費統計工作的意見

2016-09-28 21:43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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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統計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教育經費統計工作,規範統計行為,提高統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60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教育經費統計工作的重要意義

教育經費統計工作是適應教育事業發展和國家管理決策需要而開展的。近年來,我國教育經費統計體系不斷完善、調查制度不斷健全、數據質量不斷提高、統計成果運用能力不斷提升,為制定完善教育財政政策、落實教育投入責任提供了有力支撐,為優化教育資源配置、加強教育經費管理提供了堅實依據,為開展教育研究工作、進行社會宣傳監督提供了豐富資料。

但是,當前教育經費統計工作還存在重視程度不夠、統計隊伍不穩定、統計數據公佈制度不健全、數據分析應用不深入等問題,直接影響了教育經費統計工作質量和統計結果的運用。新形勢下加強和完善教育經費統計工作,是服務教育財政投入決策、完善教育治理體系和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內在要求,必須堅持問題導向,依法規範教育經費統計行為,建立制度規範統一、流程分工合理、行為嚴謹細緻、數據質量可控、數據公佈及時、結果有效運用、保障措施有力的教育經費統計工作體系。

二、進一步完善教育經費統計工作

(一)嚴格依法統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經費統計調查制度,實施教育經費統計工作。教育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和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借鑒國際通用統計標準,牽頭負責設計科學規範、統一完整的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年度、季度教育經費統計報表制度,全面反映教育經費規模、結構、特點和使用效益。報表制度報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後,供全國填報使用。各省級教育部門可在執行全國統一的教育經費統計報表制度基礎上,根據實際工作和管理需要,細化和擴充本省份報表信息,報經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准後,供本省份填報使用。

(二)明確責任分工。教育部門、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教育經費統計工作,根據“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審核,誰填報、誰負責”的原則履行教育經費統計職責。各級教育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教育經費統計組織工作負總責,各教育經費統計調查對象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單位)教育經費統計填報工作負總責。各級教育部門要嚴格執行資料採集、數據審核與匯總、情況分析、報表報送以及統計資料歸檔等工作流程;各教育經費統計調查對象要依法依規履行教育經費統計報表填報義務,對其填報、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確保統計工作有序開展。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經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及時向本級教育經費統計部門提供教育經費統計所需的資料。

(三)規範統計行為。各教育經費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採集、審核、錄入的教育經費統計資料與教育經費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各教育經費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或授意他人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採集、整理的教育經費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四)提高數據質量。教育經費統計數據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填報單位教育經費收入支出等情況,不得虛報漏報瞞報,確保數據質量。 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經費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明確各環節、各崗位工作責任,實現統計全流程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保障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要建立和完善層層負責、層層把關的統計數據分級審核制度,確保方法科學、審核全面、數據精準;建立與財政財務預決算和事業統計等數據的銜接協調機制,做到源頭可控,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教育經費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做到應統盡統,不重不漏。

(五)完善發佈程序。全國年度教育經費統計數據分三次發佈:第一次由教育部在門戶網站上公佈全國年度教育經費初步統計情況;第二次由教育部、國家統計局和財政部以公告形式公佈全國及各省份年度教育經費統計總體情況;第三次由教育部和國家統計局以《中國教育經費統計年鑒》形式公佈全國及各省份年度教育經費統計最終數據。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教育經費統計數據的發佈程序。

(六)健全公告機制。教育部、國家統計局和財政部將不斷完善全國教育經費統計公告制度。各省級教育、統計和財政部門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教育經費統計公告制度,公告所轄每個地級、縣級地區的年度教育經費執行情況。公告內容可參照全國教育經費統計公告,並結合本地實際,重點反映教育經費總體投入情況、財政投入情況等;公告發佈應通過單位門戶網站以及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原則上應在每年全國教育經費統計公告發佈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加強教育經費統計信息應用和研究

(一)注重分析應用。各地要切實提高教育經費統計分析水平,重視統計成果的運用,為有關方面科學決策提供諮詢服務。要運用科學方法,深入分析統計結果反映的問題,從體制機制等層面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為宏觀決策提供重要參考,推進政策制度完善。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綜合運用多種方法,撰寫教育經費分析資料,向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並編印《教育經費統計年鑒》和《教育經費統計發展報告》等統計資料。

(二)強化監測功能。各地要通過對教育經費統計數據的深入分析,加強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管理監測,重點監測教育經費總體投入、財政投入情況,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情況,教育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經費投入水平、支出結構和使用績效情況等。密切關注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準確把握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不合時宜、阻礙改革、制約發展、影響穩定的制度規定和工作狀況,及時反映並推動改進完善。

(三)加強科學研究。各地要充分利用教育經費統計數據,組織開展教育財政科學研究工作,特別是要圍繞教育經費投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開展研究,提升科學研究水平,發揮科學研究成果的指導作用。鼓勵各級教育、統計、財政等部門、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和廣大統計人員積極開展課題研究。

四、切實加強教育經費統計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把教育經費統計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為統計工作提供設備、物資、經費等必要的保障。教育部門要會同統計、財政等部門建立健全教育經費統計工作部門間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教育經費統計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證教育經費統計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隊伍建設。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要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明確相關機構和專人負責教育經費統計工作。完善統計培訓制度,按照“分級負責、分級培訓”的原則,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培訓體系,實現統計人員培訓全覆蓋,提高統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要關心統計人員成長,研究建立激勵機制,在評優評先和學習深造等方面對統計人員給予傾斜。

(三)重視信息化建設。教育部將研究建立全國教育經費管理信息系統,對教育經費統計數據的採集、填報、審核、傳輸、存儲、應用和管理等進行全過程管控,提高教育經費統計數據共享共用水平,實現數據互聯互通,消除信息“孤島”。各地要將教育經費統計信息化工作納入教育信息化整體工作統籌規劃、同步實施。要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統運維能力建設,保障信息系統和數據安全。要採取切實措施,提高教育經費統計信息化應用能力,提高工作整體水平。

(四)完善評價監督和問責機制。教育部、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對各地教育經費統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和專項檢查,對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區進行約談、通報批評,要求限期整改。各地要加強對教育經費統計工作考核監督,探索建立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對教育經費統計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教育部 國家統計局 財政部

2016年9月1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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