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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臺最嚴農藥法規
不得挂靠經營不可從外省網購

2016-09-29 09:06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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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0年7月修訂。《規定》施行11年以來,我省農藥經營行為逐步走向規範,農藥批發、配送和零售運作體系初步形成。

隨著國家《食品安全法》對農産品的從嚴監管、有關部門的職能調整以及在《規定》實施過程中出現挂靠經營、從本經濟特區外網購農藥以及産品責任追究難等問題,今天,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新《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它強化農藥專營制度,進一步保障了農産品質量安全。省人大法制委有關負責人今天對新《規定》進行了解讀。

“新變化”提出“新點子”

出臺最嚴農藥管理法規

我省反季節瓜菜在全國影響比較大,而2010年的“豇豆農殘超標事件”給我省農産品質量安全帶來了極大的負面效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力求從源頭上解決這一問題。同年,省人大常委會啟動了對《規定》的修訂工作,第一次打破常規,成為全國第一個對農藥經營實行專營特許制度的省份。

省農業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自2010年修訂施行以來,我省農藥經營模式發生了新的變化,農藥産品經營備案制度以及溯源制度初步建立,農藥批發、配送和零售運作體系基本形成,農藥經營行為逐步規範,依法監管力度得到加強,為保障海南農産品質量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撐。

但在過去5年多的實施過程中,也存在挂靠經營、從本經濟特區外網購農藥以及産品責任追究難等問題,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省人大法制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省委批准的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安排,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規定》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查修改,並將《規定》修正案的草案印發各市、縣、自治縣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立法專家顧問、立法聯絡點、農藥批發企業、農藥零售商徵求意見,還在網上向社會廣泛徵求了修改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畢志強多次過問修改情況,指導修改工作,對修改的具體內容提出明確要求。副省長何西慶也對此做出專門批示。

禁止農藥挂靠經營

農藥批發企業經營許可證不得“借用”

我省農藥管理實行批發專營特許制度,截至目前,獲得農藥批發資格的企業僅有3家,但據省農藥行業協會調研數據顯示,我省實際以批發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將近200家,這些企業在向農藥批發企業繳納管理費後挂靠經營,擾亂了農藥市場的正常秩序。

省人大法制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規定》增加了禁止農藥挂靠經營的規定,明確農藥批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農藥批發經營許可證,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農藥經營活動;同時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冒用、盜用農藥批發企業的名義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嚴格限制進入渠道

禁止通過網絡交易平臺 從經濟特區以外購買農藥

把好農藥出售關口至關重要。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物流行業等新興業態的迅猛發展,隨著規模化種植基地、專業種植大戶和外來承包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逐年增加,農業生産主體為了降低生産成本,通過互聯網購藥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有些企業和農藥使用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本經濟特區以外的地方購買農藥,甚至有些農藥是本經濟特區禁止使用的,這種違法行為極大地衝擊了我省的農藥專營特許制度,不利於該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省人大法制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原《規定》就已提出,我省農藥管理實行專營特許制度,除農藥批發企業採購的農藥,以及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用於科研與推廣示範的農藥外,農藥零售經營應當從本經濟特區的批發企業購進農藥,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本經濟特區以外運輸、攜帶農藥進入本經濟特區。購買農藥應當到取得經營許可的農藥商店購買。

為了進一步落實我省實施的農藥專營特許制度,新《規定》特別強調:禁止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本經濟特區以外購買農藥,並提出了嚴懲措施。

把好農産品進出關口

使用農藥加工、腌制農産品或被拘留

市場上銷售的農産品的質量安全是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它與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息息相關。

新《規定》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農産品生産、收購、銷售的監督抽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進入本行政區域銷售的農産品進行監督抽查。托運人、承運人應當憑檢測合格證托運、承運農産品。對農藥殘留量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産品,不準運出、運入本行政區域,不準銷售。

省人大法制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加工、配送、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産品或者使用農藥加工、腌制農産品的兩類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其中,使用農藥加工、腌制農産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記者 劉操 通訊員 趙志東 林巧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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