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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就《質檢總局事業單位 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答問

2016-10-12 14:17 來源: 質檢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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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質檢總局黨組印發《質檢總局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就《暫行辦法》的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質檢總局人事司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暫行辦法》的背景和過程?

答:2015年5月,中央印發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根據中央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規定,是新時期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填補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制度空白,搭建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促進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體系的健全完善。

制定《暫行辦法》是“中央有要求,現實有需要”。中央對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制度改革思路是“先整體立規、後行業完善”,逐步形成“1+X”制度體系,中央《管理規定》是“1”,在此基礎上,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省區市黨委分別研究制定體現行業特點和地方特點的細化規定是“X”。黨組經過認真學習研究,要求人事司帶領直屬系統人事部門同志,認真學習領會《管理規定》精神實質,結合直屬系統事業單位實際,研究起草質檢總局貫徹執行《管理規定》的制度辦法。

總局黨組對《暫行辦法》制定工作高度重視,為推動制度出臺,起草印發《暫行辦法》納入了《質檢總局2016年人事工作要點》。黨組書記、局長支樹平同志,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梅克保同志多次聽取彙報,對制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人事司按照總局黨組的要求,研究起草了《暫行辦法》(初稿),分別在西寧、北京、杭州召開了三個片區的調研座談會,邀請21家單位人事處負責同志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印發總局機關及直屬系統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共收集到意見建議67條。人事司對意見建議逐條研究,修改形成《暫行辦法》(審議稿),經法規司合法性審查和黨建領導小組審議後,總局黨組專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並印發。

《暫行辦法》是根據中央要求,結合質檢工作實際,制定出臺的符合直屬系統事業單位特點的管理制度。《暫行辦法》首次對直屬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進、管、出”全過程管理進行統一規範、明確要求,既明確中央幹部人事制度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基本政策等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中的適用要求,又注意充分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對進一步加強直屬系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提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水平、建設一支符合好幹部標準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提高公益服務能力和水平有著重要意義。

問:《暫行辦法》在資格條件設置方面如何體現事業單位特點?

答:《暫行辦法》把好幹部標準和有關要求細化為領導人員的具體任職資格條件,相比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既體現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等共性要求,又重視專業水平、業界聲譽等個性要求。在任職基本條件上,對所有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要求良好的政治素質基礎上,還堅持“三個突出”,突出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突出相關的專業素質或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突出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公益事業,群眾認可度高。對其中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提出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對正職領導人員,提出應當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具有較強的領導科學發展、駕馭複雜局面的能力,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在任職基本資格上,對從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分別設置了相應的資格要求,其中,對從管理崗位提任的,參考《幹部任用條例》有關規定,明確文化程度、工作經歷、任職年限等要求;對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開闢任職通道,明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同時,對從企業、社會組織和國(境)外機構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從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作出原則規定。

問:《暫行辦法》在改進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暫行辦法》突出選拔任用方式多樣化,這也是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暫行辦法》提出,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可以根據單位特點和崗位要求,採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多種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託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擴大選人用人視野,構建靈活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同時,《暫行辦法》將聘任製作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用的一個重要方向,明確提出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要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對從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國(境)外引進人才擔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有助於打破“鐵飯碗”,激發內生動力,增強單位活力。

問:《暫行辦法》在破解任職管理“老大難”方面有哪些創新?

答:長期以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管理中有兩個問題比較突出,一是任職“無期限”,二是任職期間“無目標責任”,普遍存在領導人員長期任職、交流不足、發展目標不清晰等情況,導致事業單位濃重的機關化、行政化色彩。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是體現中央改革精神,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促進領導人員忠於職守,激發隊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鋻於此,《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總局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每個任期一般為五年,其他各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暫行辦法》明確要求,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設立定性定量指標,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目標上細化分解,結合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制定。同時,把任期目標和考核評價相挂鉤,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加強對各類考核評價工作的統籌,注重考核評價結果運用,讓能幹者上,讓無為者下,使這一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問:《暫行辦法》在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方面有哪些制度措施?

答:《暫行辦法》遵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成長規律,將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專設一章。對於職業發展,主要從完善培養教育制度、加強實踐鍛鍊、統籌推進“三支隊伍”交流、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等四方面作出規定,對於激勵保障,主要從完善後續職業發展、完善收入分配製度、完善表彰獎勵機制等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對於大家比較關注的後續職業發展問題,《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對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後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工作需要和任期考核情況,作出適當安排,為領導人員後續職業發展作出了制度保障。

問:《暫行辦法》在落實從嚴管理幹部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從嚴治黨、從嚴治吏,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治國理政的鮮明特徵。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人、財、物方面有較大的決定權、支配權,而監督約束機制尚不夠健全,《暫行辦法》全面貫徹從嚴從實的主基調,把“從嚴”體現在制度安排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之中。《暫行辦法》明確了黨組及紀檢監察機構、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把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産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作為監督的重點內容;強調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監督措施;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從嚴管理制度;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實行問責,對違紀違法的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處理。通過完善這些監督措施,致力於織牢紮緊從嚴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制度“籠子”。

問:總局對直屬系統貫徹執行《暫行辦法》有哪些具體部署和要求?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直屬系統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暫行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近期,總局人事司將組織舉辦直屬系統人事處長培訓班,對《暫行辦法》進行深入解讀,對直屬系統人事部門負責同志進行培訓,幫助大家準確掌握文件內容,深刻理解精神實質。各單位要切實統一思想,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學習培訓。各級黨組(領導班子)要把《暫行辦法》納入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各單位人事幹部要加強學習研討,準確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執行力;各單位人事部門要在幹部群眾中廣泛宣傳、深入解讀,提高知曉度,加強群眾監督。二是抓好嚴格執行。各級人事部門要在黨組(領導班子)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暫行辦法》,嚴格標準條件,規範選拔任用,從嚴管理監督,把直屬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切實統一到《暫行辦法》上來,不斷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各單位人事部門要把《暫行辦法》貫徹落實作為加強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落實,嚴明工作責任,嚴格規範管理,確保《暫行辦法》在直屬系統事業單位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總局人事司將適時在直屬系統開展集中調研檢查,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改進完善,推動直屬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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