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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就改革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機制、加強價格監管答記者問

2016-10-12 16:07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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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辦法》),改革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機制,加強價格監管。就社會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出臺兩個《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制定出臺兩個《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價格改革、健全政府定價制度的重要舉措,是新常態下優化價格監管方式、推進價格工作職能創新的積極探索,也是適應天然氣管道發展形勢的客觀需要。

天然氣價格改革的目標是“放開兩頭,管住中間”,即放開氣源和銷售價格由市場形成,政府只對屬於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管網輸配價格進行監管。《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 [2015]28號)明確提出要“規範定價程序,加強成本監審,推進成本公開,堅決管細管好管到位”。目前我國在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方面還沒有系統的制度規定,定價透明度有待提高。而且,現行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多數實行“一線一價”,這種定價方法是在“單氣源、單管道”的供氣方式下確立的,隨著管道建設速度加快和供氣安全要求提高,越來越多的管道連接成網,現行定價方法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因此,我們在總結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實踐經驗、借鑒市場經濟成熟國家通常做法的基礎上,改革管道運輸價格形成機制,並形成兩個《辦法》。

兩個《辦法》的出臺,率先在重要網絡型自然壟斷領域實現價格監管辦法和成本監審辦法的全覆蓋,對構建科學、合理、透明的管道運輸價格監管體系具有基礎性作用,標誌著國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監管向精細化、制度化邁出實質性步伐,充分體現了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管細管好管到位”的要求。

問:改革後的管道運輸價格機制與現行機制相比,核心變化有哪些?

答:與現行管道運輸價格機制相比,改革後的管道運輸價格機制的核心變化在於:一是定價方法的變化。由原來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原理監管管道運輸價格為主的定價方法,調整為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定價,即在核定准許成本的基礎上,通過監管管道運輸企業的准許收益,確定年度准許總收入,進而核定管道運輸價格。二是價格監管對象的變化。不再以單條管道為監管對象,對每條管道單獨定價,而是以管道運輸企業為監管對象,區分不同企業定價。三是價格公佈方式的變化。由國家公佈具體價格水平改為國家核定管道運價率(元/立方米•千公里),企業測算並公佈進氣口到出氣口的具體價格水平。

問:兩個《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兩個《辦法》的制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症下藥,監管、激勵、監督並重,並通過制度建設構建長效機制,亮點頗多:一是推行獨立核算制度。兩個《辦法》明確要求經營天然氣管道運輸業務的企業原則上應將管道運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運輸業務財務獨立核算。二是建立成本約束機制。要求對天然氣管道運輸業務成本單獨歸集,對構成定價成本的主要指標如職工薪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明確了具體核定標準;對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八種情形作了界定。三是建立激勵機制。規定管道運輸價格以三年為一個監管週期,如果管道運輸企業在監管週期內通過優化運行提高管道負荷率,使實際負荷率高於定價負荷率,或加強管理、節約成本,使企業實際成本低於定價成本,可以獲得超過准許收益率的回報。四是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實行雙公開,不僅要求管道企業主動公開成本信息,強化社會監督,約束企業投資造價和運行成本、避免投資浪費和不合理支出,也要求定價部門公開成本監審結論,提高價格監管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

問:改革後的管道運輸價格機制規定,定價時給予投資收益率8%、負荷率按75%計算,是怎麼考慮的?

答:兩個《辦法》中將天然氣管道運輸的准許收益率明確為稅後全投資收益率8%,是綜合考慮我國天然氣管道發展現狀、未來管道投資建設需要,以及下游用戶承受能力後確定的。一方面,目前我國天然氣管道處於快速發展階段,主支幹線管道總長度為6萬公里左右(不含省內管道),遠不能滿足今後發展需要。准許收益率定為8%,高於長期國債利率3-4個百分點,有利於調動各方面投資天然氣管道建設的積極性,促進天然氣産業發展。另一方面,由於下游用戶承受能力有限,准許收益率也不宜過高。

需要説明的是,8%的收益率是在管道負荷率達到75%時才能取得,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如果負荷率低於75%,收益率將低於8%。

問:兩個《辦法》的出臺會對國內天然氣市場産生什麼樣的影響?

答:兩個《辦法》的出臺,是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的具體體現,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補足短板,將對國內天然氣市場建設和相關行業發展産生深遠影響。一是有利於激發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管道積極性。兩個《辦法》對投資天然氣管道給出了明確的回報預期,特別是適當高於一般工業行業的投資回報率,將對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管道、促進管道發展起到積極作用。二是有利於促進管道向第三方開放。兩個《辦法》要求企業獲得8%准許收益率對應的管道負荷率為75%,意味著如果管道運輸企業實際負荷率低於75%,則實際收益率可能達不到8%甚至更低,只有加大向第三方開放力度、提高負荷率,才能獲得准許收益甚至更高的收益水平。三是有利於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兩個《辦法》實施後,天然氣管道每一個入口到出口的運輸價格清晰明了,為管道向第三方開放創造了條件,同時,有利於天然氣氣源回歸商品屬性,促進氣氣競爭,進而實現氣源和銷售價格市場化的改革目標。

問:兩個《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情況怎樣?

答:兩個《辦法》的制定出臺得到了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關注,凝結著社會各方面的共同智慧。2015年以來,我們就兩個《辦法》反復徵求了相關部門、地方價格主管部門、管道運輸企業、下游用戶,以及業內專家學者的意見。今年8月20日至9月10日,我們又公開向社會徵求了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收到了社會各方通過網絡、傳真、電話等方式提出的意見50余條。各方面就定價方法、有關參數指標、第三方公開準入、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監管、推行“兩部制”計價和熱值計價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建議,有的還反映了天然氣價格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一些問題。

就社會各方提出的相關建議,我們再次組織力量逐一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納了合理建議,並在印發的兩個《辦法》中予以體現;對一些目前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建議如“兩部制”計價和熱值計價,將納入工作計劃,著手開展研究;對天然氣價格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已轉交相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求相關地方認真研究處理。

兩個《辦法》的順利出臺,是社會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我們歡迎社會各界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

問:下一步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監管工作的重點是什麼?

答:今年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加強天然氣管網輸配價格監管的政策措施,此次出臺了兩個《辦法》,此前還印發了《關於加強地方天然氣管網輸配價格監管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859號),從而構建起天然氣産業鏈從長輸管道到省內短途運輸管道,再到城市配氣管網的全流程價格監管體系。

下一步,國家將積極推動政策落實,並進一步完善相關監管政策。一是2017年將全面啟動管道運輸企業定價成本監審工作,合理確定定價成本,制定和調整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二是督促地方切實加強輸配價格監管,合理制定和調整地方天然氣管網輸配價格。三是根據兩個《辦法》在實踐中的運行情況,適時對兩個《辦法》進行完善,並結合國內天然氣市場發展情況,積極開展“兩部制”價格、熱值計價等研究工作,條件成熟時推出,不斷提高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這些政策實施,將有效激發天然氣市場的蓬勃生機和活力,促進天然氣行業取得長足發展,同時也為加強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積累豐富經驗,為進一步創新價格監管方式奠定堅實基礎。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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