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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開展2015年度企業債券主承銷商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

2016-10-14 19:19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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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主承銷商企業債券發行承銷及存續期管理業務行為,提高企業債券主承銷商仲介服務質量,建立健全企業債券市場信用體系,推進企業債券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企業債券仲介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現就開展企業債券年度主承銷商信用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用評價期限和評價對象

  本次信用評價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對象為在評價期限內作為主承銷商,參與過企業債券承銷或承銷的企業債券仍在存續期內的承銷機構。其中對於在評價期內主承銷1支及以上企業債券(不含僅參與聯席承銷)的56家主承銷商實施全面評價;對於僅作為聯席主承銷商參與承銷或僅從事企業債券存續期管理工作的26家承銷機構實施重點評價。實施全面評價和重點評價的主承銷商名單見附件1。

  二、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具體包括實績評價和綜合評價兩大部分,實績評價主要以案例評價為依據,綜合評價包括社會信用評價、主管部門評價、發行人評價、技術評估和登記託管機構評價、市場機構評價、專家評價等六方面指標(附件2)。其中,全面評價包括實績評價和綜合評價的全部指標,重點評價包括案例評價、社會信用評價、主管部門評價和登記託管機構評價。

  (一)案例評價。對以下內容實施案例評價,凡存在下列任意一項與債券發行承銷及存續期管理業務相關的行為均予以扣分:1、主承銷商存在違反相關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招攬項目的情形;2、主承銷商盡職調查未勤勉盡責,上報文件出現重大錯誤、遺漏,未能揭示債券風險的情形;3、主承銷商存在利益誘導投資者或向投資者作出不當承諾、誤導或誇大宣傳、違反公平競爭等負面案例的情形;4、存續期主承銷商未及時履行或協助履行風險揭示、債權代理人、抵押物監管責任,且債券最終違約的情形;5、已出現違約或潛在違約項目,且主承銷商處置不當的情形;6、主承銷商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自律機構的其他處罰或處分的情形。

  (二)社會信用評價。通過大數據手段,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篩選主承銷商及其高管的負面信息情況,並委託徵信機構收集主承銷商的失信失職行為、不專業行為,查實情況後予以評價。

  (三)主管部門評價。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主承銷商的業務人才隊伍、歷史業務開展情況、業務開展能力、業務創新情況、債券發行情況、相關標準和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市場建設參與情況等業務素質情況進行評價。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債券轉報(預審)階段主承銷商的業務行為和業務管理配合情況進行評價。

  (四)發行人評價。企業債券發行人對向其提供過承銷服務的主承銷商,在發行承銷和存續期階段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五)技術評估和登記託管機構評價。企業債券技術評估機構對技術評估過程中主承銷商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主承銷商在發行、登記託管中的工作進行評價。

  (六)市場機構評價。企業債券投資者對主承銷商債券相關業務的信息披露質量、業務合規情況、存續期服務質量及勤勉盡責情況等進行評價;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主承銷商債券相關業務的勤勉盡責情況進行評價。

  (七)專家評價。企業債券相關業務領域專家對主承銷商的專業能力進行評價。

  三、信用評價的實施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央結算公司組織實施企業債券年度主承銷商信用評價工作,相關主承銷商、參評的機構和專家應予以配合,中央結算公司應就評價結果和評價相關情況與受評機構進行溝通、反饋及確認。

  (二)參與評價的主承銷商應按要求提供2015年度企業債券發行承銷及存續期管理業務開展情況的報告、填報評價相關材料(附件3),並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如有瞞報、漏報、虛報情形,一經查實,將取消本次信用評價資格,並將情況記入有關主承銷商及責任人的信用記錄,同時在本次評價報告中予以通報。

  (三)參與評價的機構和專家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填寫評價表格(附件4),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主承銷商企業債券承銷情況,並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可能影響市場評價公正性的有關信息,如與評價工作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相關主承銷商不得通過不正當方式影響評價工作。

  (四)主承銷商報送的評價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相關機構評價表應加蓋單位公章或部門公章,專家評價表應由本人簽名,上述材料應于2016年10月31日17時前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掃描版)反饋至中央結算公司,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qyzxp@chinabond.com.cn。聯絡電話:010-88170733;傳真:010-66069350。

  四、評價結果的運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金司將適時公佈評價結果,並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企業債券仲介機構信用檔案,對主承銷商企業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附件:1.實施全面評價和重點評價的主承銷商名單

  2.企業債券主承銷商信用評價標準

  3.2015年度企業債券發行承銷及存續期管理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及評價相關材料説明

  4.相關機構及專家評價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9月2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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