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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貧困退出實施意見

2016-10-17 09:47 來源: 陜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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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陜西省貧困退出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委,各市、縣政府,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陜西省貧困退出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7日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廳字〔2016〕1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省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區)脫貧退出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退出條件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陜發〔2015〕20號)確定的任務和穩定脫貧的要求,建檔立卡在冊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和國家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區)脫貧退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貧困戶

1.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超過扶貧標準(2010年不變價2500元);

2.有安全住房;

3.無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學生;

4.家庭成員全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

(二)貧困村

1.貧困發生率低於3%;

2.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當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

3.有集體經濟或合作組織、互助資金組織;

4.行政村通瀝青(水泥)路;

5.有安全飲水;

6.電力入戶率達到100%;

7.有標準化村衛生室。

(三)貧困縣(區)

1.貧困發生率低於3%;

2.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當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

3.通瀝青(水泥)路行政村比例達到97%;

4.農村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90%;

5.電力入戶率達到100%;

6.有安全住房農戶達到97%;

7.97%以上的貧困人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

二、退出程序

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區)脫貧退出,按照自查申請、交叉檢查、抽樣核查的程序進行。各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成立檢查組,通過信息系統監測、現場調查、查閱資料、入戶訪談等方式,對脫貧退出進行核查評估認定。

(一)貧困戶退出

1.村“兩委”結合上年度脫貧計劃,組織村民民主評議,提出脫貧退出貧困戶名單,徵得擬退出貧困戶同意後,初步確定脫貧退出貧困戶。

2.村“兩委”幹部和駐村工作隊按照貧困戶的脫貧退出標準,調查收集上年度貧困戶信息數據,核實認定貧困戶家庭有關情況。

3.對初步認定脫貧的貧困戶,在村內公示7天,無異議的向鎮(鄉)申報脫貧退出貧困戶名單,有異議的再次組織核查認定後,在村內進行公示。

4.鎮(鄉)組織村“兩委”幹部和駐村工作隊,對各村申報退出的貧困戶全面交叉核查,最終確定年度脫貧退出貧困戶。

5.縣級成立核查組,對有脫貧任務的鎮(鄉)、村實施入戶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於當年脫貧戶數的10%,每個鎮(鄉)不少於30戶,核實準確後,在扶貧信息系統中脫貧銷號。

(二)貧困村退出

1.鎮(鄉)結合上年度脫貧計劃,組織各村“兩委”負責人民主評議,提出脫貧退出貧困村名單,徵得擬退出貧困村“兩委”同意後,初步確定脫貧退出貧困村。

2.鎮(鄉)按照貧困村的脫貧退出標準和指標要求,調查收集上年度貧困村脫貧信息數據,核實認定貧困村脫貧退出名單。

3.對核實認定脫貧退出的貧困村,在鎮(鄉)和該村公示7天,無異議的向縣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申報脫貧退出貧困村名單,有異議的再次組織核查認定後,在鎮(鄉)進行公示。

4.縣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成立核查組,對各鎮(鄉)申報退出的貧困村開展核查,審定年度脫貧退出貧困村,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市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審定。

5.市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成立核查組對各縣(市、區)貧困村脫貧退出情況進行專項評估檢查,評估認定為符合退出條件的貧困村,由縣級政府批准退出,在扶貧信息系統中銷號。

(三)貧困縣(區)退出

1.各縣(區)結合上年度脫貧計劃,按照貧困縣(區)的脫貧退出標準和指標要求,調查收集貧困縣(區)脫貧退出信息數據,自查自評本縣(區)脫貧退出結果。

2.自查自評達到脫貧退出標準的縣(區),向市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申報脫貧退出。市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成立核查組開展核查,初步認定脫貧結果,報請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核查認定。

3.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成立核查組,對報請脫貧退出貧困縣(區)開展核查,認定脫貧退出貧困縣(區)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

4.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檢查評估後認定為符合退出條件的貧困縣(區),由省政府批准退出。

三、激勵措施

各級黨委、政府要組織各方力量,有序推進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區)退出工作。中、省年度財政扶貧資金分配要突出重點,集中扶持計劃脫貧對象,相關部門年度項目安排也要傾斜支持。貧困退出年度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黨委、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

脫貧退出後的貧困縣(區)、貧困村和貧困戶,在攻堅期內原有支持政策保持不變,保證其穩定脫貧。在脫貧攻堅期內,中、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對脫貧後的貧困縣(區)不減少。按計劃脫貧的貧困縣(區),一次性獎勵本縣(區)上年度中省專項扶貧項目資金的10%,最低300萬元;提前脫貧退出的貧困縣(區),一次性獎勵本縣(區)上年中省專項扶貧項目資金的30%,最低500萬元。對扶貧成效顯著、提前完成脫貧任務的貧困縣(區),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進行表彰,對成績突出的縣(區)、鎮(鄉)領導班子給予表彰獎勵,對表現突出的領導和幹部優先提拔使用。

脫貧退出工作要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標準,做好數據核查和資料歸檔,做到嚴格、規範、透明,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敷衍了事、違規操作等並造成惡劣影響的縣(市、區)、鎮(鄉),要通報批評並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評優資格;對搞“數字脫貧”“指標脫貧”的縣(市、區)要嚴肅追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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