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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

2016-10-18 09:11 來源: 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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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
超生者仍按5至10倍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記者10月17日從省衛計委獲悉,《遼寧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發佈,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徵求意見稿》 中仍然規定按照計徵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據了解,這是“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來,我省首次對《遼寧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徵求意見稿》對社會撫養費的計徵標準進行了詳細規定,“城鎮居民以戶籍所在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全市城鎮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農村居民以戶籍所在區、縣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對非實施輔助生育技術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以生育一個子女計算;實施輔助生育技術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實際出生數量徵收社會撫養費。”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作了詳細解釋,並非單純以戶籍性質來區別二者。城鎮居民指城鎮常住人口。農村居民是指戶籍登記在農村村民委員會,居住在農村的村民。

《徵求意見稿》刪除了原《實施辦法》中的兩項徵收內容,即“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批准手續生育的,按照計徵標準0.5倍的標準繳納。”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條件,但女方年齡未滿26周歲再生育的,按照計徵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也就是説,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者再生育,不再受準生手續和晚育年齡的限制。

與原《實施辦法》相同的是,《徵求意見稿》 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仍然按照計徵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徵收。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兩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徵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徵標準3倍至4倍的標準繳納。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比照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多生育者的標準,男女雙方分別計算子女數、分別繳納。(記者 朱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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