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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發居住證暫行辦法 實行年簽注制度每年1次

2016-10-21 19:41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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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南海網記者獲悉,海南省政府近日印發關於《海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提醒,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省或跨市縣流動的,應當依法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

外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省內跨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領居住證:一是有合法穩定就業,即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鎮投資興辦第二、三産業並持有營業執照等;二是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産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三是連續就讀,即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並停止計算居住證持有人連續居住年限;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並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居住年限。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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