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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要求做好建設項目壓覆礦産資源相關工作

2016-10-24 09:08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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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通知,就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礦産資源的相關事項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明確,省國土資源廳下達准予壓覆採礦權的礦産資源批復文件,同時抄送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批復文件送達建設項目涉及的採礦權人,並將以下事項書面通知採礦權人:一是採礦權人在收到壓覆礦産資源批復文件之日起,應暫停在批准被壓覆的礦區內的開採活動,否則,造成安全生産事故,責任由採礦權人承擔。二是建設項目申請壓覆採礦權,已提交正式補償協議的,採礦權人應于壓礦批復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礦區範圍變更手續。三是建設項目申請壓覆採礦權,若無法及時簽訂正式補償協議,只提交建設單位與採礦權人簽訂的意向協議或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協調雙方簽訂協議承諾函而獲得壓覆採礦權批復的,採礦權人應在建設單位和採礦權人簽訂正式補償協議後4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礦區範圍變更手續。四是申請辦理採礦權變更登記手續時,對壓覆區域無礦産資源儲量分佈的採礦權,只需提交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礦區範圍圖、規劃審查表;對壓覆區域有礦産資源儲量分佈的採礦權,必須提交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礦區範圍圖、規劃審查表、礦産資源壓覆報告及儲量評審意見書、礦山開發利用生態恢復治理土地復墾“三合一”補充方案及評審意見書。

通知要求,對該通知下發之前已審批通過准予壓覆採礦權的項目,各被壓覆的採礦權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要求通知有效採礦證的採礦權人辦理相應礦區範圍的變更手續。(記者 張靜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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