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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農村土地流轉更順暢

2016-10-31 07:58 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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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出臺《意見》 完善農地“三權分置”
讓農村土地流轉更順暢

豐收的田野。袁泉、邵國良 攝(人民視覺)

實行農村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今後一個時期指導中國農村土地産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

農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創新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大量農業人口轉移到城鎮,農村土地流轉規模不斷擴大,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土地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意見》指出,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三權分置”有利於明晰農村土地産權關係,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産出率、勞動生産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意見》明確,圍繞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係這一改革主線,科學界定“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及相互關係,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三權”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産權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堅實保障。

《意見》提出,要以遵循尊重農民意願、守住政策底線、堅持循序漸進、堅持因地制宜為基本原則。“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産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關改革

《意見》指出,要充分發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

——要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

——要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要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産所需的各項權利,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鼓勵採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託管、代耕代種等多种經營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意見》強調,完善“三權分置”辦法,要堅持統籌謀劃、穩步推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本意見要求,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關改革工作任務。(記者 高雲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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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置”是如何完善的?

中共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著力推進土地制度改革。2012年12月31日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抓緊研究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具體實現形式,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2014年1月19日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正式提出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政策,即“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這一政策不僅使農民的土地流轉沒有了失地的後顧之憂,也賦予了經營權更多的權能。

2015年2月1日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産,重點是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擴大整省推進試點範圍,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範圍。”

2015年初,農業部等6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對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作出全面部署。這給農民吃了一顆長效定心丸,農民可以在土地上進行長期投入,放心流轉。

2015年8月24日,《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發佈,標誌著長期被壓抑的農村産權這一“沉睡的資本”終於被喚醒,廣大農民終於有了可以到銀行進行抵押貸款的物品。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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