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天津市規範新能源車企服務保障體系

2016-11-02 09:20 來源: 天津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近日,市科委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安全服務保障的通知》,明確提出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産品、安全服務保障和動力電池回收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是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生産企業應建立覆蓋全部在津車輛的安全服務保障體系,並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

生産企業需通過本市轄區登記註冊的汽車銷售機構進行車輛銷售。在本市設有3家(含)以上經合法授權,具備二類以上資質的售後服務機構,並分佈在合理區域,且至少一家為專營售後服務機構。售後服務機構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和儀器設備,承諾提供並履行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每家銷售和售後服務機構配備不少於5個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充電樁,承諾對社會開放,並接入全市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面向社會開放的充電樁可按照本市相關規定收取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並明碼標價。同時,生産企業負責在津銷售新能源車輛的充電條件確認和配套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並納入其銷售及售後服務體系。

同時,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對車輛提供質量保證。乘用車生産企業應提供不低於3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整車質保;對動力電池、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産企業應提供不低於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商用車生産企業(含客車、專用車)應提供不低於5年或2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

生産企業需對在津運行車輛進行監測。建立覆蓋全部在津運行車輛的實時監測系統,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進行實時監測,企業監測數據保存時間須不少於5年。承諾按照相關要求和標準接入行業管理平臺或市級公共數據採集平臺。

生産企業要建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制度,具備車輛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産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同時,還需負責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須制訂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處置方案並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明確在津負責回收處置的單位,並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回收處置。(記者 張璐)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