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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9號
廣告發佈登記管理規定

2016-11-08 13:55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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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89號

《廣告發佈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6年11月1日

廣告發佈登記管理規定
(2016年11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9號公佈)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告發佈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廣告發佈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以下統稱廣告發佈單位)從事廣告發佈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廣告發佈登記。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廣告發佈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廣告發佈登記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辦理廣告發佈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報刊出版單位,由其具有法人資格的主辦單位申請辦理廣告發佈登記;

(二)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

(三)配有廣告從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

(四)具有與廣告發佈相適應的場所、設備。

第五條 申請辦理廣告發佈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告發佈登記申請表》;

(二)相關媒體批准文件: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提交《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報紙出版單位應當提交《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單位應當提交《期刊出版許可證》;

(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廣告業務機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任命文件;

(五)廣告從業人員和廣告審查人員證明文件;

(六)場所使用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應當將准予登記決定向社會公佈;不予登記的,書面説明理由。

第六條 廣告發佈單位應當使用自有的廣播頻率、電視頻道、報紙、期刊發佈廣告。

第七條 廣告發佈登記的有效期限,應當與廣告發佈單位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條 廣告發佈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廣告發佈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廣告發佈登記應當提交《廣告發佈變更登記申請表》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准予變更的,應當將准予變更決定向社會公佈;不予變更的,書面説明理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發佈單位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出登記:

(一)廣告發佈登記有效期屆滿且廣告發佈單位未申請延續的;

(二)廣告發佈單位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廣告發佈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的;

(四)廣告發佈單位由於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的;

(五)廣告發佈單位停止從事廣告發佈的;

(六)依法應當登出廣告發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發佈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廣告發佈單位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廣告發佈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應當將准予延續的決定向社會公佈;不予延續的,書面説明理由;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一條 廣告發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制度。

第十二條 廣告發佈單位應當按照廣告業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時通過廣告業統計系統填報《廣告業統計報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廣告經營情況。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廣告發佈單位採取抽查等形式進行監督管理。抽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廣告發佈登記事項從事廣告發佈活動;

(二)廣告從業人員和廣告審查人員情況;

(三)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

(五)其他需要進行抽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的規定吊銷廣告發佈單位的廣告發佈登記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抄告為該廣告發佈單位進行廣告發佈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佈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佈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查處。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發佈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撤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佈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佈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變更;逾期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佈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准予廣告發佈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等廣告發佈登記信息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佈。無法通過上述途徑公佈的,應當通過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公佈。

企業的廣告發佈登記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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