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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臺新政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2016-11-13 11:27 來源: 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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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省政府印發《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多項新政策,從教育、社保、就業、住房保障等方面,加快我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為農民進城“保駕護航”。

隨遷子女納入職教助學體系

讓進城農民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的重要內容之一。

在最受關注的教育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將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全面落實地方保障資金,與中央和省級財政核定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統籌使用。逐步實行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和升學考試政策。

隨遷子女同等納入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政策和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政策支持範圍。同時,將隨遷子女在校學生信息同步納入年度教育事業統計範圍,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為進城落戶居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

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社會保障方面,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農民,可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企業就業的,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手續。

對於申請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居住證持有人,除審核年齡、身份證、居住證信息外,不得設置戶籍性質、地域範圍、就業證明等條件限制其參保。

對於農民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省級和市、州、縣財政按照參保城鎮居民相同標準給予補助。城鄉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內容、救助條件和救助標准將統一。

幫扶失業人員,首次進城購房降首付

在就業方面,支持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中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積極提供職業指導、介紹、培訓及技能鑒定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扶持政策。

在住房方面,各地應將符合條件的農民納入本地城鎮住房保障範圍。對首次進城購房的農民,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降低首付比例。對符合條件的、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的農業轉移人口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等政策,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

不得強行要求轉讓土地承包權等權益

由於擔心失去農村戶籍,進而失去一些權利,不少農民對進城有猶豫。《通知》明確規定,農民進城,各地不得強行要求他們轉讓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也不得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將來,要逐步建立相關權益退出機制,積極引導和支持進城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相關權益。

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引導有穩定非農就業收入、長期在城鎮居住生活的農戶自願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

《通知》還提出,將開展農村集體成員身份界定和集體資産清産核資工作,落實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佔有權和收益權,探索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有償退出權和繼承權,分類推進集體資産確權到戶,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産權和收益分配權。

建立獎勵機制,鼓勵就近城鎮化

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通知》提出了多項政策措施提供財力保障。

省級財政將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對工作進展快、質量高的縣(市、區)給予獎勵。省級財政還將根據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提高和規模增長情況進行調整,確保對財政困難地區轉移支付規模和力度不減。市、州、縣財政部門要參照省級做法,在分配相關資金時,考慮為進城農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增支因素,鼓勵貧困地區農業人口就近城鎮化。

在測算縣級相關民生支出時,省級財政會將常住人口作為重要因素,加強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民生支出缺口較大貧困縣的財力保障。

此外,省級和市、州、縣財政部門,將根據不同時期進城農民數量、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轉移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民進城成本差異等,對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動態調整。引導經濟較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依靠自有財力為進城農民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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