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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當重公眾權益

2016-11-14 10:46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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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起草歷時三年多的核安全法草案終於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這不僅對中國核能發展藍圖下保障核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對填補中國核法律的空白具有里程碑意義。

限于核安全理論與實踐的專業性和局限性,核安全法草案的起草更多地是依賴涉及核能與核安全的政府部門、涉核企業以及核領域專家們參與完成的。然而,核安全不僅事關國際關係、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更與公眾的合法環境權益和生命財産安全休戚相關。縱觀世界有核國家的核法律實踐,技術先進只構成確保核安全的形式要件。更為重要的實質要件,一是要設立權力獨立的高級別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二是要設立嚴密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三是要確立廣泛的公眾參與規則,三者缺一不可。

比較而言,上述三大實質性要件中的前兩項在核安全法草案中已應有盡有,較為缺乏的是確立廣泛的公眾參與規則。儘管草案設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但這些規定給出的結果是,公眾環境權益只能從政府嚴格監管和企業嚴格守法中被動獲得。而公眾關心的核安全問題,諸如政府和企業計劃興建核設施的信息是否應當公佈?地方執政者和企業是否只是為了政績與經濟利益而興建核設施?企業會不會因為節省成本而減少安全投入費用?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負責人在行政級別比國有企業領導還低的情況下如何監管?這些問題如果沒有相應答案,公眾依法參與核安全管理的範圍、程度和效果就會在實踐中大打折扣。

那麼,公眾需要一部怎樣的核安全法?

首先,核安全立法應當以公眾環境權益保護為本位。由於核安全的保護對像是國民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因此核安全法不僅是一部行政管理法,更是一部公眾環境權益維護法,必須通過法律授權公眾享有相關權利。因此,核安全法應當建立核能開發決策的科學和民主程序,明確公眾核安全管理參與權,包括知情權、建言權、所提意見得到慎重考慮權以及司法救濟權。

其次,核安全立法應當建立政府、企業與公眾間的核風險交流和利益補償機制。核安全的核心是防止核與輻射事故風險,提高公眾對核風險的認知度和可接受度。因此,建立政府、企業與公眾三者間的風險水平交流溝通機制勢在必行。政府和企業應當主動公開涉核項目信息,並對公眾進行核能風險及其管控水平的宣傳教育。與此同時,還應建立核安全風險補償機制,以彌補核能項目周邊居民接受風險而損失的利益。

最後,核安全立法應當明確規定核損害賠償制度。核安全法草案在明確各主體安全義務的同時,卻沒有對核損害賠償作出明確規定,是一個重大缺陷。核損害賠償制度涉及責任承擔機制、責任主體的資金來源、政府與營運人以及保險人的關係、賠償順位與國家責任等諸多公眾權益保障的內容,核安全立法理應作出規定,以回應公眾關切。

目前,核安全法草案剛剛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之後還會有二審或三審。因此進一步解決上述問題並修改完善尚有時間和餘地。健全核安全法草案中的規章制度需要立法者和社會各界繼續共同努力,我們期待它、信任它並看好它。(汪勁 北京大學核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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