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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追責制 十二種情形下問責“一把手”

2016-11-14 16:4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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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11月14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浙江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明確提出十二種情形下追究黨政“一把手”責任,權責一致、終身追究。

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貫徹落實決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環境質量考核目標連續兩年未完成;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紅線、城市綠線、城鎮開發邊界等,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範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等等。

浙江省委、省政府指出,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方式有通報、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輕或者相互替代。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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