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四川:干預審計將被登記報告並受處理

2016-11-22 10:26 來源: 四川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省審計廳日前出臺《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報告制度(試行)》,明確領導幹部、審計事項關係人或其他人員,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審計職責過程中,通過各種方式向審計機關及人員施加壓力或影響,干擾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客觀公正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為,將被登記報告並受處理。這是記者近日從省審計廳獲悉的。《制度》明確,7種情況屬於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包括要求審計機關及人員對有關事項不深查、對發現問題不予或不如實報告;超越職權對審計執法行為施加影響,要求審計機關作出從輕、減輕、免除審計處理處罰等違反法規規定行為;要求審計機關及人員對發現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的單位或個人不予調查或不作移送移交處理;本人或授意、縱容相關人員打探案情、請托説情、通風報信;安排、變相安排審計人員私下會見被審計對象或其他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人;採取威脅、恐嚇、利誘審計人員行為等。同時明確,要正確把握干預審計工作行為與正常履職、提出合理建議的界限。

《制度》還對保存記錄、報告處置等進行了明確。要求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遇到干預審計工作行為時,應堅持誰發現誰登記的原則,及時登記干預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干預行為,填寫《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表》,全面記錄、全程留痕,不得隱瞞干預的行為。同時規定,干預行為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實際後果或影響的,由所在審計機關備案存查;造成實際後果或影響的,審計機關視情況可採取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向有管理監督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等部門報告或通報;遇到人身傷害或威脅恐嚇等緊急情況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備)案。對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和報告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受到打擊報復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調查,需紀檢監察等機關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並追蹤處理結果。不如實登記、報告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記者 劉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