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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關於做好中央科技型企業
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通知

2016-11-22 21:08 來源: 國資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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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通知
國資發分配[2016]274號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家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等政策精神,加快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完善有利於中央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長期激勵機制,根據《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做好中央企業及所屬國有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重要性

中央企業是國家科技創新的主力軍,是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國資委相繼開展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和中關村註冊企業分紅激勵試點等工作,積極探索符合中央企業科技創新和改革發展需要的中長期激勵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看,中央企業創新激勵機制建設尚不完善,激勵力度和效果還不能與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一流創新型企業的要求相匹配。《暫行辦法》將中關村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在更大範圍推廣,是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企業內部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激發人才活力中長期激勵機制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完善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辦法,有利於加快動力機制轉換,有利於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提質增效。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重要性,把握政策機遇,推進工作落實。

二、科學制定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方案

中央企業要準確把握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內涵,堅持“依法依規、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並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落實責任、強化監督”的原則,科學制定激勵方案。

(一)明確激勵政策導向。

中央企業要以推動形成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為主要目標,根據所屬企業科技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佔比及投入産出效率等情況,合理確定實施企業範圍和激勵對象,建立導向清晰、層次分明、重點突出的中長期激勵體系。優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戰略佈局和中央企業“十三五”科技創新重點研發方向,創新能力較強、成果技術水平較高、市場前景較好的企業或項目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企業應當綜合考慮職工崗位價值、實際貢獻、承擔風險和服務年限等因素,重點激勵在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中發揮主要作用的關鍵核心技術、管理人員。

(二)科學選擇激勵方式。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從所屬企業規模、功能定位、所處行業及發展階段等實際出發,結合配套制度完善情況,合理選擇激勵方式,優化薪酬資源配置。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開展崗位分紅激勵。科技成果轉化和項目收支明確的企業可選擇項目分紅激勵。穩妥實施股權激勵,企業應當在積累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在股權和分紅激勵起步階段,同一企業原則上應當以一種方式為主。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産業化項目,只能採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

(三)合理確定激勵水平。

中央企業應當從經營發展戰略以及自身經濟效益狀況出發,分類分步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要堅持效益導向和增量激勵原則,根據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經營業績狀況,合理確定總體激勵水平。要堅持生産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原則,從企業人才激勵現狀和用工市場化程度出發,建立健全以成果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學評價科研團隊、個人業績的基礎上,適度拉開激勵對象收入分配差距。

崗位分紅激勵總額的確定應當統籌好與當期工資總額管理的關係,避免因實施分紅激勵出現工資效益不匹配。項目分紅激勵原則上應當採取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方式進行,明確激勵水平、兌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激勵總額根據項目規模、市場化程度合理確定。股權激勵總額的確定應當從企業規模、發展階段等實際出發,個人激勵水平應當合理適度,確保激勵的可持續性和公平性。

(四)嚴格規範制度執行。

中央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應當嚴格執行《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不得隨意降低資格條件。實施股權激勵的,應當建立相應的考核兌現辦法,加強對授予、行權等事項的管理。實施崗位分紅激勵的,應當明確年度業績考核指標,除企業處於初創階段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各年度凈利潤增長率應當高於企業實施崗位分紅激勵近3年平均增長水平。實施項目分紅激勵的,應當建立健全項目成本核算、科技成果評估及收益分紅等財務管理體系,並嚴格按照與激勵對象約定情況,實施激勵。

三、全面加強股權和分紅激勵的組織管理

(一)建立分級管理工作機制。

國資委作為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推動中央企業做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貫徹落實工作,除承擔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激勵方案審批外,主要側重政策指導以及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中央企業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的責任主體,負責本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及規範管理等工作,審批所屬科技型企業激勵方案,並且對其合規性負責。

(二)規範決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擬訂本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總體工作方案和推進計劃,並且在實施前向國資委報告。

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以及所屬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的擬訂均應當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並通過職工大會、職代會或者其他形式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企業擬訂的激勵方案應當按照出資關係,分別報送國資委或中央企業集團批准。未經批准,企業不得擅自實施激勵方案。

建立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情況定期報告制度,中央企業應當將年度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情況總結報告于次年2月底前報送國資委。

(三)強化監督檢查。

中央企業應當將股權和分紅激勵計劃納入預算管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後兌現,其中分紅激勵總額納入工資總額預算單列管理。國資委將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納入收入分配監督檢查事項範圍,採取抽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對企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損害國有資産權益的企業,國資委將責令其調整或終止方案,並且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責任。

本通知印發之前有關中央企業經國資委批准的分紅激勵方案可繼續執行,實施期滿後,新的激勵方案統一按照《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執行。各中央企業在實施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國 資 委
2016年10月3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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