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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房價、競地價”項目自持商品住房持有年限或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

2016-11-25 21: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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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 孔祥鑫)北京市住建委25日發佈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本市“限房價、競地價”項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通知提出,通過“限房價、競地價”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自持商品住房應全部用於對外租賃,不得銷售。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

根據北京市規劃國土委此前發佈的“限房價、競地價”土地競買規則,出讓地塊均設定合理土地上限價格,當競買報價達到合理土地上限價格時,則不再接受更高報價,轉為在此價格基礎上,通過現場競報企業自持商品住房面積的方式確定競得人。當投報商品住房面積比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投報為100%時,則轉入高標準商品住宅建設方案投報程序。

該通知明確了開發企業自持部分的持有規則。通知指出,持有期間,企業出現破産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併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住房産權轉讓的,須經屬地政府同意後整體轉讓。轉讓後,不得改變自持商品住房規劃用途,應繼續用於出租。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指出,本著維持市場公平和穩定社會預期原則,規定自持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即70年。

通知提出,企業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應對房屋進行全裝修,確保滿足居住條件。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活動實行市場化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平共同商定。為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納入本市房屋租賃平臺管理,租賃合同須網上簽約,單次租期不超過3年。企業可自行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經營;也可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合作經營。

專家表示,從企業逐利本能和成本控制需求角度看,對自持部分“以租代售”的衝動十分強烈。為防止此類行為,保障租賃雙方權益,通知從技術層面和履約條款上提出多項防範措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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