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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2016-11-26 13:43 來源: 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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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區民政廳下發《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部分待遇從今年7月1日起)調整我區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據了解,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殘疾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分別提高10%;抗日戰爭時期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金標準在2015年補助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2015年補助金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調整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的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600元;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在我區現行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後達到每人每月340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從今年10月1日起,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自治區財政從今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補助470元。

據悉,目前全疆共有3.6萬餘名優撫對象。(記者 楊英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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