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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12月1日起實施

2016-11-30 15:4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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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11月30日電(記者 吳宇)現有超過100萬上海籍華僑散居全球約160個國家和地區,有108萬歸僑僑眷在上海工作生活。華僑子女回到上海如何解決教育問題?原戶籍登出地不是上海的華僑,來上海定居工作能否辦理戶口?華僑權益受到侵害如何解決?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這是繼廣東、福建之後國內省區市出臺實施的又一部地方僑務法規,諸多涉僑權益保護以及僑務工作的開展有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上海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副主任陳文佳認為,作為中國重要僑鄉和全球關注的國際性都市,上海在中國四個直轄市中率先制定和實施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對於保護在滬華僑合法權益,提升全市僑務工作法治化水平,激勵華僑華人支持參與上海新一輪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上海從2005年就開始對華僑權益保護立法進行調研;2013年,相關立法項目被上海市人大列入立法規劃;今年6月,《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收到修改意見20余條;9月14日,《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表決通過並正式公佈。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華僑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宋妍認為,《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沒有追求面面俱到,而是根據華僑新特點,聚焦華僑普遍關心的重要權益,力求解決華僑訴求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具有五方面特點:一是體現了平等保護的原則,二是體現了華僑在權益保護方面的主要需求,三是體現了鼓勵華僑參與國家和上海建設的導向,四是體現了較強的可操作性,五是體現了華僑權益保護機制的完善性。

例如,《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規定,華僑在上海就業,可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各項手續;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可按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

《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規定,華僑子女回國就讀上海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其父(母)在上海就業或者其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親屬監護人具有上海戶籍的,與具有上海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學待遇;原戶籍登出地為上海的華僑,出生在國外並且其配偶或者父母一方具有上海戶籍的華僑,申請回上海定居,符合條件的,上海市僑務部門應當核發《華僑回國定居證》,公安機關據此為申請人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針對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吸引,參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建設,投身上海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以及國際文化大都市建設的華僑,《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規定,華僑中來滬定居工作或者創新創業被認定為高層次人才、原戶籍登出地非上海的,其本人、隨同其回國的配偶、子女或者國內隨同其調動、遷移的配偶以及其16周歲以下或者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以按規定向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上海常住戶口或者《上海市居住證》。

引人關注的是,《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特別規定,華僑對其捐贈款物的使用有監督檢查的權利。對違反捐贈意願的行為,華僑有權質詢和投訴。

對違法干預或者侵犯華僑投資設立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違法侵犯華僑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向華僑攤派或者強行募捐、違反華僑捐贈意願使用捐贈款物或者挪用、侵佔華僑捐贈財産等違法違紀行為,《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也明文規定予以相應行政處分並追究刑事責任。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謂定居是指已經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的,也視為華僑。

據了解,在廣東、福建、上海等省市相繼出臺實施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的基礎上,國家層面的華僑權益保護法立法工作也在推進之中。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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