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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消費者保護條例進行修改

2016-12-02 11:51 來源: 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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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事關每個人的切身利益。12月1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針對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修改和完善,進一步強化了消費者的權利,細化了經營者的責任。

網購商品消費者有權7日內無理由退貨

針對當前網購、電視電話購物、郵購領域中,因退貨問題造成糾紛時常發生的情況,為保障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權,修訂草案擬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事先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便於消費者在購買前確認。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但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同時,修訂草案明確,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未導致商品本身污損或者非消費者原因導致商品價值貶值的,屬於商品完好。

餐飲經營者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費

關於餐飲經營者是否收取餐具消毒費,是社會關注的問題。修訂草案對此明確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務的價格,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餐具消毒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的費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李金東就此説明了立法理由, 免費提供衛生的餐具是經營者當然的義務,正如菜要洗乾淨,但不能收取洗菜費。因此提供衛生的餐具,不能收取餐具消毒費。

經營者預收款後不能如約提供商品或服務須及時退款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名目繁多的預付卡式消費滲透到百貨零售、美容美發、休閒健身等各個行業,但也頻頻曝出産品質量下降、服務打折縮水甚至店舖關門、老闆“蒸發”等侵權事件,持卡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修訂草案增加了對經營者的相關義務規定,要求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經營地址、聯絡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經營者延期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以約定的聯絡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經營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款,不得無故延誤。(記者 劉文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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