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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女職工可享128天生育津貼

2016-12-03 08:41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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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可享128天生育津貼
職工不需繳納生育保險費 由用人單位繳納

符合規定按日享受生育津貼:“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貼;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貼;生育嬰兒的,在享受98天産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30天生育津貼。

女職工遇下列情況增加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難産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紮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本市日前發佈《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明確了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方法,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等相關規定。規定指出,本市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及其他資金構成。基金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生育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徵繳。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5%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産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的,應當在資産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其中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4計算。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貼;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貼;生育嬰兒的,在享受98天産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30天生育津貼。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難産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紮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期間(分娩期除外)發生並發癥的,其醫療費按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規定還詳細明確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産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欠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記者 廖晨霞)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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