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人民警察法擬大修 聚焦三大關注點

2016-12-03 21:34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記者 劉奕湛、熊豐)公安部網站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修訂草案稿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對這部法律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其中不乏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內容。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面對新形勢和新問題,對這部法律進行修訂,體現了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落實,有利於提升人民警察隊伍職業化、專業化水平,也有利於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更好維護公平正義。

擬對可使用武器情形作出規定

【修改】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新增了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二)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

(四)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五)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點評】“現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開始實施的,20多年的時間過去,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説,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複雜,也出現了一些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進行明確的規定和授權。

程雷説,修訂草案稿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嚴格的規範,對於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警察有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夠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同時,修訂草案稿也對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進行了授權,當用則用,在應當使用武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膽使用。

擬新增不得使用和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修改】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還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一)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

(二)犯罪行為人處於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並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點評】“修訂草案稿對不能使用武器的行為也進行了規定,犯罪行為人屬孕婦和兒童禁用武器,體現了柔性執法和人道主義。”程雷説,警察的執法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有人性關懷。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傅義洲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