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湖南懷化市原副市長李自成一審被判10年

2016-12-07 17:42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長沙12月7日電(記者 陳文廣)記者7日獲悉,日前,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自成(懷化市原副市長)、李文楚(係李自成之女)涉嫌受賄一案一審宣判,李自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自成自2006年至2015年期間,先後利用擔任懷化市沅陵縣縣委書記、溆浦縣縣委書記、懷化市副市長等職務之便,在沅陵縣和溆浦縣的工程建設、土地出讓、企業經營、幹部調整提拔等方面為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4年單獨或夥同被告人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70.15萬元。

法院認為,李自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中,李自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李文楚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自成係主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認罪,有立功表現;李文楚係從犯,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依法適用緩刑。

法院一審宣判,李自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李文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繳納)。對已追繳的被告人李自成違法所得人民幣218萬元,被告人李文楚違法所得人民幣36萬元,由追繳機關上繳國庫,對未足額追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16.15萬元繼續追繳。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