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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 助推養老服務發展

2016-12-13 11:07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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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擴大旅遊文化體育健康養老教育培訓等領域消費的意見》,將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列為了全面提升養老消費的重要舉措之一。今年10月,民政部、發展改革委等11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支持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民發〔2016〕17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一步,民政部門將結合落實《關於進一步擴大旅遊文化體育健康養老教育培訓等領域消費的意見》要求,推動閒置社會資源整合改造,為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更大支持,為擴大養老服務消費提供更多保障。

  一、充分認識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重要意義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對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於養老服務。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正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用地難一直是制約民間投資進入養老服務業的瓶頸和難題,將閒置社會資源整合改造後,提供給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將有助於破除這個瓶頸和難題,無疑是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利好。同時,相當一部分閒置社會資源處於城區或人口聚居區,將其改造轉型為養老服務設施,有利於緩解城市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匱乏的問題,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獲得養老服務的可及性。此外,閒置社會資源的整合改造並重新利用,有利於盤活存量、優化增量,是當前擴大內需、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有效舉措。

  二、準確理解《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圍繞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形成了三方面主要內容。

  (一)提出了工作步驟。第一步,開展調查,摸清底數。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聯合開展城鄉現有閒置社會資源的調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範人居環境風險,摸清底數和相關環境信息,建立臺賬,搞清楚區域內閒置社會資源的“家底”,做到心中有數。第二步,政府統籌,整合改造。可用於發展養老服務的閒置社會資源,經主管部門、産權單位(個人)同意後,政府根據不同情形,可以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收回等四種方式,將其整合改造成養老服務設施。第三步,投入運營,助推發展。整合改造後的養老服務設施,政府可以直接運營或以招投標方式提供給社會力量運營。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參與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

  (二)指出了整合改造的主要領域。一是閒置廠房、社區用房,二是城市經濟型酒店等非民用房,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盤活的集體建設用地存量,四是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中心、療養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訓或療養休養功能的各類機構。從目前看,這些領域可用於養老服務發展的閒置社會資源較多,基礎條件較好,整合改造成本相對較低,適於開展養老服務。當然,《通知》在這方面只是一個工作指引,具體某一區域可用於整合改造的閒置社會資源是哪些,還需要以地方政府調查摸底情況為準。

  (三)明確了支持措施。為促進閒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業,《通知》提出了七個方面的針對性扶持政策。一是盤活用地方面,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實行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公開出讓。二是閒置廠房、社區用房整合改造方面,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三是非民用房整合改造方面,五年內可暫不辦理土地和房産功能變更手續,滿五年後繼續用於養老服務設施的,可由産權人按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功能變更手續。四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存量整合改造方面,支持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五是具有教育培訓或療養休養功能的各類機構整合改造方面,探索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組建社會化養老服務企業或非營利性機構。六是“放管服”改革方面,對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舉辦養老服務設施的,儘量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提供便利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聯審等機制,加快養老服務設施事項的辦理。七是同等享受扶持政策方面,凡通過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均可依照有關規定享受養老服務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資金支持和稅費減免、水電氣熱費用優惠等政策扶持。

  三、《通知》實施的組織保障

  (一)形成工作合力。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老齡工作方針,建立健全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密切合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暫時不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確定部分地區開展先期試點,積累經驗,條件已具備的省(區、市)可全面推行。

  (二)重點促進社會力量參與。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 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要求,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抓手,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閒置社會資源整合改造進程。要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優化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政策環境。

  (三)加強監督檢查。加強對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環境,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佈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區域外社會力量參與本地養老服務相關招投標活動。同時,確保國有資産不流失、做好信息公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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