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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關於在全省實施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公告

2016-12-15 09:35 來源: 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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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於2016年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遼政發〔2015〕47號)要求,我省農業普查即將全面啟動,現就全省實施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普查對象須依法配合做好普查登記工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登記對象為本省轄區內的農業經營戶、農業經營單位、居住在農村且有確權(承包)土地的住戶;填報對象為列入農業普查範圍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上述登記對象、填報對象統稱普查對象)。

所有普查對象須依法接受轄區內普查人員的登記。普查人員將於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實施入戶登記工作。屆時,普查人員將佩戴有統一標識的證件,使用紙介質、智慧手持電子數據採集設備(PDA)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基本信息調查核實和數據採集傳輸。

二、普查對象須依法如實提供普查所需資料。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資料。普查內容為:農業從業者情況、土地利用和流轉情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情況、農業現代化進展情況、農業生産能力和結構情況、糧食生産安全情況、農産品銷售與農村市場建設情況、村級集體經濟與資産狀況、鄉村治理情況、鄉鎮社會經濟發展情況、農民生活狀況、建檔立卡貧困村與貧困戶情況、主要農作物種植空間分佈情況等。普查對象須按要求如實提供普查資料,對拒絕或者妨礙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以及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等違法行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處分。

三、普查對象資料須依法予以保密。各級農業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普查人員對普查對象提供的農業普查信息和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農業普查中獲得的普查對象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不得作為對普查對象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不得用於普查以外的目的。

如發現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行為,請向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舉報電話:024-86892042

特此公告。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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