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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鋼鐵煤炭骨幹企業市場化債轉股

2016-12-17 07:25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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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就化解過剩産能金融債權債務問題發佈意見——
支持鋼鐵煤炭骨幹企業市場化債轉股

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鋼鐵、煤炭去産能是重中之重。隨著相關進程的推進,其伴生的金融債權債務問題也逐漸引發關注。對落後産能和“僵屍企業”壓縮、退出貸款後,如何維護金融債權?對有發展潛力、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來説,如何通過金融手段幫助其渡過難關?

12月16日,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金融債權債務問題的若干意見》,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嚴控違規企業信貸

壓縮落後産能貸款

《意見》對違規新增鋼鐵煤炭産能的項目、企業以及落後産能、“僵屍企業”實行嚴格控制。

具體來看,對違規新增鋼鐵煤炭産能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違規新增産能的企業,停止貸款。

對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規定的落後産能企業,或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生産、技術等不達標且整改無望的企業,或已停産半停産、連年虧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僵屍企業”,以及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壓縮、退出相關貸款。

對於壓縮退出貸款後,如何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債權的問題,《意見》提出,要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以債務和解、破産重整、破産清算等方式依法維護金融債權。

“在鋼鐵煤炭去産能過程中,逃廢債的常見方式有3種。”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是部分地區和企業借轉型、轉産之機懸空金融債務;二是通過轉移、出售企業有效資産逃廢金融債務;三是組織破産逃廢金融債務。

為此,《意見》要求,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組織銀行業協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金融債權管理,及時制止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並向地方政府報告;對於拒不糾正的企業,組織實施停止貸款、停止結算等制裁措施,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失信懲戒機制實施聯合懲戒,切實遏制逃廢金融債務行為。

支持合理資金需求

提高並購貸款上限

國務院在部署去産能、去杠桿的工作中多次強調,應分類施策,充分考慮不同類型行業和企業的杠桿特徵,有扶有控,不搞一刀切,穩妥有序、統籌協調。

《意見》明確提出,支持鋼鐵煤炭企業的合理資金需求。其中,應加大對兼併重組鋼鐵煤炭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鋼鐵煤炭企業開展並購重組,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對符合併購貸款條件的兼併重組企業來説,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此前,並購貸款佔並購交易價款的比例是60%。”某國有大行信貸管理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企業獲得並購融資的主要渠道仍是銀行並購貸款,提升這一比例能增加企業資金獲得,更好滿足其合理的兼併重組融資需求。

此外,《意見》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技術設備先進、産品有競爭力、有市場的鋼鐵煤炭企業,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繼續給予信貸支持,不得抽貸、壓貸、斷貸。

對於遇到經營困難但主動去産能的鋼鐵煤炭企業,《意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實行貸款重組。

“具體來看,如果企業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主動去産能、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還款能力與還款意願強、貸款到期後仍有融資需求,雖然該企業出現了暫時資金困難,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實行貸款重組,調整貸款結構,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利息。”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

降低企業負債率

支持企業債轉股

對鋼鐵煤炭骨幹企業來説,如果其資産負債率較高,今後將有更多可能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從而改進公司治理結構。

《意見》指出,對於資産負債率較高、在國民經濟中佔重要地位、具備發展潛力的鋼鐵煤炭骨幹企業,支持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銀行現有符合條件所屬機構或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開展債轉股工作。

實際上,鋼鐵企業債轉股的相關探索已經開啟。日前,中鋼集團逾600億元的債務重組方案已獲國務院批准,成為本輪市場化債轉股背景下首例央企案例。

具體來看,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進出口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共6家銀行與中鋼集團簽署了債權重組協議。在債務重組方案中,將採取“留債+可轉債+有條件債轉股”的模式,分兩個階段實施。

除了債轉股,《意見》還強調了産業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作用,支持二者投資鋼鐵煤炭骨幹企業,特別是地方政府成立的産業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

“投資入股産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但資産負債率較高的鋼鐵煤炭骨幹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這有助於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鋼鐵煤炭企業的脫困發展,降低企業資産負債率。(記者 郭子源)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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