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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訂環保條例 加大環境違法處罰力度

2016-12-17 07: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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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烏魯木齊12月16日電(記者 劉傑)在水源地建污染項目,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閒置、損毀排污監控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嚴格控制引進高污染高耗能項目,直接負責人將被記過、降級、開除,甚至追究刑事責任……2017年1月1日起,新疆將執行新的環保條例,環境違法行為將面臨嚴厲制裁。

16日下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除了與《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效銜接外,還加大了對環境違法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彰顯了當地解決環境問題的決心。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明成表示,修訂後的條例明確了要建立兵團與地方環境保護聯防聯控機制,完善了環境保護管理的基本制度,強化了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具體措施,規定了嚴格的責任追溯制度,提出了按日連續處罰、停産整頓、查封扣押等硬措施。

按照條例規定,在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和河流、湖泊、水庫周圍建設工業污染項目,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拆除或關閉;向沙漠、灘塗、鹽鹼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夜間在城市居民區、醫院等區域進行産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或者中考、高考期間在居民區和考點周圍從事産生噪聲污染活動,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增加並進一步明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違反條例,對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分。例如,因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等造成重大環境事件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未嚴格控制引進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項目,建設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標準的項目;對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産項目限期內沒有取締等,直接負責人員將被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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