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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6年度中央文化企業財務會計決算
工作的通知

2016-12-19 10:27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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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6年度中央文化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工作的通知

財辦文[2016]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財務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財務部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高法院行裝局,高檢院計財局,有關民主黨派中央財務部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2016年度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表的通知》(財資〔2016〕75號)要求,為做好2016年度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中央文化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工作,提高財務決算管理水平

2016年是“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做好中央文化企業財務決算工作對推動企業深化改革、做強做優做大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工作機制。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要高度重視財務決算工作,總結以前年度工作經驗,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統一工作要求,協同高效完成企業財務決算工作。中央文化企業要統籌協調內部各部門和各級子企業做好財務決算工作,開展財務培訓和業務指導,重點關注財務決算報表變化內容,做好新增報表的填報和分析工作,確保財務決算工作有序進行。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創新工作方式。企業財務決算工作專業性強,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財務決算編制流程,創新編報和工作方法,可採用在線編制、集中會審、交叉互審、提前驗審等方式,提高財務決算工作質量和效率。中央文化企業財務決算工作要與“三重一大”、産權管理、審計監督等工作相結合,通過財務決算工作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加大財務決算的審核力度,杜絕表內表間勾稽關係錯誤、與審計報告不一致、會計附注披露不全面等基礎性問題。

(三)夯實財務基礎。中央文化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完善企業會計政策和核算辦法,確保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通過隨意變更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調整合併範圍等手段調節年度經營成果;嚴格收入成本確認標準,不得跨期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費用,嚴禁虛構交易內容;規範公允價值計量與核算,按照規定計提和核銷各項資産減值準備,不得通過公允價值計量、資産重分類以及減值準備計提或轉回等手段人為調節利潤。

二、深化經營管理,提升財務決算功能作用

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要充分發揮財務決算的功能作用,全面清查企業資産狀況,加強財務決算分析,運用財務決算工作成果。

(一)全面清查資産狀況。中央文化企業財務決算應當徹底清查所屬各級子企業資産狀況,理清産權關係,核實經營成果,加大對低效無效資産清理處置和往來款項的清繳,對長期無分紅的股權投資、閒置固定資産、長賬齡應收款項和非正常存貨等資産分類制定處置計劃,盤活存量資産,優化資源配置。強化對企業境外投資、運營和産權狀況的財務監管,保障境外企業國有資産安全可控、有效運營。

(二)加強財務決算分析。中央文化企業財務決算要全面總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成果,重點關注重大改革、投融資和産權變動等情況,充分收集和分析企業發展中的人、財、物等綜合信息。企業財務決算分析不得簡單羅列、粘貼報表和數字,應運用比較法和因素法相結合、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相結合、圖表分析與文字説明相結合、事實描述與原因分析相結合的分析方法,深入挖掘財務數據價值,總結經營發展成果,為企業規劃、決策、控制和評價等工作提供有用信息和科學方法。

(三)運用財務決算工作成果。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要充分運用財務決算工作成果,研究企業經營發展優勢和短板,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應將財務決算工作成果作為企業制定戰略規劃、評價財務信息質量、收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開展負責人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促進企業管理決策科學準確、國有資源有效配置。

三、強化問題整改,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要加強審計監督工作,嚴肅對待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規範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提高財務決算審計質量,加強審計問題整改落實。

(一)規範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根據《財政部關於引導企業科學規範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15號)和《財政部 國資委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1〕24號),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要規範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工作。承擔中央文化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資質條件必須與企業規模相適應。審計業務合同要明確相關服務標準、內容和要求,對工作質量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要及時更換。

(二)提高財務決算審計質量。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財務決算審計工作制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逐戶出具合併和單戶口徑的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等國家有關規定,審計報告附表至少要包括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以及資産減值準備情況表,格式要與當年決算報表一致。

(三)加強審計問題整改落實。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應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問題整改,加大對審計發現問題的追蹤和整改力度,認真研究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中反映的問題和建議,查找管理漏洞,合理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責任歸屬和任務分工。主管部門在財務情況説明書中要逐項説明所屬企業問題建議整改落實情況,以及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等。

四、規範決算審驗,按時報送財務決算報告等材料

(一)報送範圍。1.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2.根據《第一批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社出資人名單》(財文資〔2015〕1號),已按有關規定完成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的非時政類報刊社及其各級子企業。

(二)報送時間和程序。1.2017年4月30日前,資産和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將決算材料直接報送財政部文化司;其他中央文化企業決算材料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文化司。2.財政部文化司于2017年5月上旬,組織中央文化企業財務決算集中審驗工作(另行通知),並通報中央文化企業決算工作情況。

(三)報送內容。1.正式文函、匯總的決算報表、財務情況説明書、決算工作總結、資産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材料,並按以上順序加具封面,編排目錄和頁碼,裝訂成冊後加蓋本單位印章。2.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文化企業財務決算報表(一級企業合併)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以及管理建議書紙質文件。3.匯總、合併和全部單戶企業財務決算報表電子數據,中央文化企業決算工作總結、財務情況説明書、會計報表附注、審計報告及審計意見、管理建議書、資産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材料等電子文檔(存入數據處理軟體附件信息表)。

(四)報送要求。1.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應以正式文函報送企業財務決算材料。文函內容主要包括:企業財務決算工作組織、審核情況;對企業審計報告有非標準意見或強調事項的,主管部門需要説明情況和意見;對報送企業資産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材料的,主管部門要提出審核意見。2.根據《中央企業資産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5〕67號),企業發生資産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行為的,應提交資産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説明等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核銷報告應當包括核銷的類別、清理與追索情況、核銷金額與原因、內部核銷審批程序,責任認定與追究情況等。3.決算報表資料應以“萬元”為金額單位,保留兩位小數,相關紙質文件需按A4紙格式打印。4.嚴格按照財政部統一下發的數據處理軟體、參數進行決算數據的逐級錄入、上報、審核和匯總等工作。

主管部門和中央文化企業在決算工作中遇到問題和情況,請及時與財政部文化司聯絡。

聯絡方式:文化資産處 68553665  軟體服務 68553705。

財政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1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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